商务部决定对日美等地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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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0:05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张毅) 商务部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并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9%-7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
自2004年11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1100,229221200。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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