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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 08:45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海坤北京报道 日前,国土资源部以27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办法》有关起草人员介绍,针对原《办法》有关规定难以适应今后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的需要,新《办法》对建设用地预审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新《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几个体现:明确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明确预审是必备环节;实行分级
预审的制度;强调预审前置关口的重要地位,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新《办法》规定,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针对预审工作在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已有的经验,这次在新的《办法》中进行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收预审申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对于零星用地项目,根据其“用地量小,布局分散”的特点,《办法》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油田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零星分散建设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于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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