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公权与隐私的折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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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5:16 国际先驱导报 | |||||||||
国际先驱导报驻香港记者 夏文辉 报道 香港特区政府前不久公布了政府3司11局及特首办主任共15名主要官员的利益申报资料。出身银行世家的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坐拥72个物业以及其他资产,蝉联“高官楼王”称号,其他官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一时间成为坊间的热门话题。
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香港自回归以来就开始实行,当时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和有关法例规定,行政长官就任时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宣誓就职时再次申报;作为政府高级官员的行政会议成员也须进行利益申报,有关资料现可供市民查阅。 新一届特区政府对高官实施问责制,借鉴海外经验,特区政府对“利益申报”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继续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公务人员的公权力和隐私权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根据1998年修订后的申报制度和《公务员事务规定》相关条文,须申报利益的公务员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特区政府中须中央指定的职位,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及其他主要职位;第二层面为上述职位的行政助理和私人秘书、下级部门首长级职位、以及司局长和各级首长指定的须申报利益的非首长级职位。 同欧美国家利益申报制度类似,香港公务员利益申报主要分两方面:一、公务员本人须申报的投资/利益的种类;二、公务员家庭成员的利益申报。 关于公务员本人的利益申报,对第一层面官员的规定是:每年须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所有投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项投资交易,必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每年须登记若干利益,供市民查阅。对第二层面的规定是:每两年申报一次在香港及香港以外的所有投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交易,在交易7日内申报。关于公务员家庭成员利益的申报,香港的规定相对宽松,只明令其必须申报配偶的职业。香港同美国及欧洲国家明显不同的一点是,如果公务员负债,这方面的情况无须申报。 有趣的是,尽管严格规定了申报条款,同其他不少国家和地区类似,香港也未对公务员利益申报的查核予以明确规定,只提出“由公务员事务局及各局局长/部门首长负责审核”。 据悉,香港政府曾讨论是否需要就公务员利益申报制设立特别的审核机制,以查验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但认为,现行的机制和政策,以及舆论环境,能较为有效地对公务员起到监督作用。 根据香港的有关法律,审计署长是特区政府的外部审计师,拥有广泛的权力,可查阅政府部门的纪录,执行相关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无须听命于任何人士和机构。审计署长每年要向立法会主席呈交3份报告书,一份是特区政府的账目,另外两份是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结果。后者审计的焦点是哪些政府部门浪费资源,营运缺乏效益。审计署每年的审计报告决不是官样文章,一旦被抓到问题,违规部门和公务员将受到严惩。 香港廉政公署同审计署构成“廉洁双保险”,这个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的反贪机构素以高效运作和铁面无私而著称。 悬在公务员头上的另一支廉政宝剑,是香港透明公开的舆论环境,任何一名政府人员,无论职位高低,一旦在利益申报方面被人抓住把柄,必将惹火烧身。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在买车问题上违反了利益申报有关规定,被媒体抓住不放,最终辞职。 其实在香港,利益申报不只约束公务员,作为廉洁文化的一个体现,这一机制其实对很多机构、部门的公共任职人员都有制约。学校的校长需要利益申报,立法会议员需按规定申报利益,甚至很多私营公司的经理,也需要申报利益。这一机制的全面施行,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建立一个透明公开的环境,针对运用公共或者公用权力的人员,在保证其合法隐私权的同时,取消其公权私用的条件,以确保公权的清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