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家庭财产登记制度设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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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5:14 国际先驱导报 | |||||||||
专访“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 “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重新对中国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架构。
申报主体 首先,对于申报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政府官员。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财产申报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不是财产申报的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的原则,也会与现行《刑法》的规定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因此,财产申报制的主体应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 另外,退休人员也应列入财产监督的范围之内,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前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就是在其退休之后被揭露出来的。 申报范围 其次,申报的财产范围扩大。除原来规定的几个项目外,还增加了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包括金银器具、首饰、古董、珠宝、名字画、家具、电器等);5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和偶然所得;本人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及家庭500元以上的支出。并且将申报主体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上述财产纳入申报范围。 而官员的申报财产也应该从日常申报扩大到初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现行《规定》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升迁与变动的实际情况,漏洞十分明显:首先,规定中没有初任申报,这样就无法确定其任职前的财产状况,也无法计算其财产在任职期间的增量及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其次,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在其调任或离退休后被揭露的占有一定比例。 登记机关 在对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界定之后,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成为了一个重点。由于原来负责这个工作的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容易受制于人,所以应该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并由上级申报机构对下级官员进行登记,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开。 如何追惩 当然,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举,并应该对违反者进行重罚。这可以引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的规定之立法规则,作这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惩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艰巨又复杂,必须坚持多管齐下,多项措施全面推进:实行个人终身独立银行账户制度,对现金的支取额度作出严格限制,全面实行信用卡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制度,变储蓄实名制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实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把政府公务人员和社会成员的财富从来源、拥有到处置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完善预防资金外逃制度,监控腐败公职人员财产的动态变化,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只有不断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家庭财产申报制的反腐败功能。(本报记者 陈南 采访/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