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众听证范围划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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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 16:37 北京现代商报 | |||||||||
环保公众听证范围划定 部分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商报讯 (实习记者 朱裴) 记者近日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国家环保总局不久前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近期实施,确定了两类建设项目和十类专项规划将实行环保公众听证。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介绍说,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将要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两类建设项目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十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此外,一批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将取消,其中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审核人员注册,排污口标志牌定点审查生产许可证审批,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审核,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民用放射性物质运输容器设计、装运批准。另有一些审批项目转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包括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评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等。另外,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和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将下放管理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