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万元”当作“410元” 银行企业谁对谁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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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 15:55 文汇报 | |||||||||
-通讯员卫建萍 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少了一个“万”字,“410万元”就变成了“410元”。一字之差涉及巨额资金,一家银行与一个企业间为此打起了官司。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该院通过调解工作,使这起罕见的“一字案”得以调解息讼。
差错出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当上海茂顺置地有限公司在为一份银企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保时,将“肆佰壹拾万元正”误写为“肆佰壹拾元正”,遗漏的这个“万”字没有被上述银行察觉。 2000年1月,交行长宁支行与上海中轻外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410万元。当日,长宁支行与茂顺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由茂顺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于是就有了少了“万”字的担保合同。 410万元的贷款到了履行期限,银行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中轻公司归还本息,并要求茂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茂顺公司虽承认与长宁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称自己在当初写下的保证金额明明是410元,而不是410万元,所以只能承担410元的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合同解释、证据规则等角度分析,借款保证合同中“肆佰壹拾元正”应系笔误,判决茂顺公司对4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后,茂顺公司上诉,认为担保合同作为法律文书,不是儿戏,写的“410元”就是“410元”,怎能推断为“410万元”呢? 二审的市一中院合议庭在分析案情后认为,还是以调解为宜。通过前后近十轮的谈话,终于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初步的调解意向。茂顺公司自愿承担41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则在利息偿付方面作出了适当让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