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湖南长沙80吨“陈化粮”何以流向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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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17:21 南方周末 | ||||||||||
□本报记者 何海宁 □李思德 陈化粮,是指长期储藏后已发霉变质,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其中含有能让人在24周内迅速致癌的黄曲霉素(目前发现的最强致癌物质)。但经常有不法商贩对其进行漂洗、磨光后或者掺杂在好大米里销售到工地、学校等场所,更有商贩称之为“民工粮”。
7月14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执法人员查获一批多达80吨的违规流入市场的陈化粮。此事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各地政府部门随即刮起一股地毯式搜查陈化粮的风暴。据媒体报道,全国十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均发现有陈化粮销售。 多年沉淀的陈化粮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日前赶赴此批陈化粮的源头——湖北省洪湖市——调查,结果发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陈化粮的监管存在着诸多漏洞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今年事发绝非偶然。 监管困局 长沙此次查出的80吨陈化粮,已被确认来自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洪湖浪公司)。令人费解的是,尽管洪湖市已对该公司作出了停业整改与经济处罚的决定,但7月22日记者在该公司采访时看到,这里丝毫没有停业整顿的迹象,车间里工人们仍然忙着装货卸货,载满鼓鼓的米袋的大卡车不时驶出大门。 据了解,2001年,为了规范市场监管,当时的国家计委等五部委颁布了《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确定陈化粮的用途主要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能进入口粮市场。 购买陈化粮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规定》指出:“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 《规定》还强调: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能转让、倒卖;如该企业出现倒卖的情况,立即取消其购买陈化粮的资格。 另外,陈化粮的购买只能通过粮油市场的统一竞价拍卖,且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据湖北省监利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蔡卫洪介绍,企业购得陈化粮后,必须在1个月内自己加工成饲料;当地工商部门对其检验无误后开据证明,企业凭此证明才能到粮油市场拿回保证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陈化粮的购销体系似乎已很完善。但在现实中,工商部门却经常查获违规进入市场的陈化粮。 据蔡卫洪介绍,去年监利县就查获了6起案件,都是具备购买资格的企业违规销售陈化粮。而洪湖市今年也查获了一起案件:一个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个体户向该市一家粮食所购买几十吨陈化粮。 工商部门的事后监督往往也疲于奔命。监利县工商局熊副局长就坦言,他们很难组织起完善的市场监督。因为“人手有限,经费又比较少,而需要监督的事却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不法企业就可以钻空子利用陈化粮赚钱。蔡卫洪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斤陈化粮进价约0.4元,而大米虽各地价格不同,但都在1元以上。1斤陈化粮可以加工成大约0.65斤“大米”,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糠粉、碎米还可以抵消掺入大米的费用,因此陈化粮加工成的“大米”每斤的利润就超过了0.1元。“数量大了,利润自然也就大。这就是很多人铤而走险的原因。” 打“擦边球”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像洪湖浪公司这样的陈化粮加工企业,还会利用打“擦边球”的手段逃避监管。 洪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刘习龙局长告诉记者,尽管国家五部委颁布的《规定》没有对陈化粮的包装作出具体要求,但按常规,无论是口粮还是陈化粮,都应该在包装袋上注明各种标识、成分和规格。 然而,此次长沙查获的80吨陈化粮,使用的却都是空白包装袋,上面并没有按规定印上“饲料米”或其他相关的标识,只在封口处插有一张一寸见方的牛皮纸,上写“饲料专用”、“洪湖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等字样,撕去这张牛皮纸便没有了任何标识。 7月17日,长沙市工商部门在追查流入市场的陈化粮时发现,某镇一家饲料零售店里,125袋涉案陈化粮就和口粮摆在一起出售,装陈化粮的编织袋口的牛皮纸已被撕去。店主告诉工商人员,他购进的8吨多陈化粮当时已卖出了2.3吨左右。 按照洪湖浪公司总经理刘志祥的说法,使用空白编织袋是“国际惯例”,“这样编织袋还可以作别的用途。而且国家也没有规定饲料米究竟是要打成大米,还是饲料、谷糠”。 洪湖岸边的银欣集团是粮食加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该企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刘志祥所谓的“国际惯例”他从没听说过。据他介绍,粮食的包装袋都是一次性的,上面应该明确印有厂家名称、卫生标准、生产日期等各类标识。 在洪湖浪公司采访时,记者要求查看饲料粮的编织袋和标签,但刘志祥称编织袋已经用光了。他还多次强调该公司在这次事件中“没有问题,这些饲料是通过正规渠道销售的”。该公司一名保管员也辩解说,作为买方的个体户是长沙饲料批发市场的,而这批陈化粮的供货方则是洪湖粮食购销公司,“这和我们没有关系”。 对于这种“擦边球”,刘习龙局长坦承“查处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洪湖浪公司有加工饲料的许可证,它把陈化粮打上饲料粮的标签卖给湖南的经销商,而对方也是有合法执照的。” 他还表示,工商部门现在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陈化粮尚在加工厂内的时候,我们无权进厂去查。只有当它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且有人发现问题向我们举报后,我们才能去厂里检查。”据他介绍,去年整整一年时间里,他们也只到洪湖浪公司里例行检查过一次。 然而,陈化粮违规进入市场的危害却是难以估量的。 经过长沙工商部门的迅速追查,上述80吨陈化粮目前已封存了55.8吨,但仍有24.2吨流入市场,且有不少已被零售店卖出。执法人员担心,这些陈化粮一旦被不法商贩掺杂在大米、米粉或其他粮食制品中而被市民食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但要追回所有陈化粮,难度非常之大。记者查阅洪湖浪公司购买陈化粮的记录后发现,今年以来该公司一共购进陈化粮13645吨,但它们具体销到了哪里,却至今还是一个谜。 疑窦再生 7月22日,湖北省粮食局对外通报了洪湖市对上述陈化粮事件的处理情况:对洪湖浪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取消该公司等4家企业的陈化粮购买资格;对洪湖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分管局长和调控科科长进行相应处分。 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这个处理结果至少在洪湖浪公司并没有落实。 面对记者,该公司保管员程金龙拿出了一份标号为“鄂陈化粮04037号”的湖北省企业购买陈化粮认定书,上面盖有省粮食局调控处和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的两个红章,有效期到2004年12月30日。刘志祥对记者称,这个证绝不会有假,“要是假的我就到牢里去了”。 7月24日上午,刘志祥还致电记者,再次说明该公司“没有什么事情,现在执照还在我们手上”,并邀请记者到洪湖做客。记者拒绝了他的邀请。 为什么在省粮食局通报了洪湖市的处理情况后,刘志祥依然敢称自己的公司“没有事情”?洪湖浪公司与监利县工商局从去年纠缠至今的一宗官司,也许可以作为一个注脚。 去年7月,监利县工商局查获了一艘装满120吨早籼米(由早稻加工而成的粮食)的货船,货主正是洪湖浪公司。后经查实,这批早籼米中有102吨共2040包虽然使用了印有“徐州吉祥米业公司”、“苏北大米(优)”等字样的包装袋,但实际上是洪湖浪公司在6月下旬从洪湖市另外两家粮食购销公司购得的早稻加工而成的。根据监利县粮油防治检验所的检验报告,这批早籼米沤黄指数(米粒发黄情况)超标1.6倍,质量较为低下,并非“优质苏北大米”。 在监利县工商局发出扣押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后,洪湖浪公司一纸诉状把该局告上监利县法院,认为该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法院于12月3日判洪湖浪公司败诉。 洪湖浪公司随后在荆州市中级法院再次起诉。今年6月1日,中院判该公司胜诉。 中院的判决在监利县引起轩然大波。而人们谈论更多的,却是法律之外的事情。 此次追查洪湖浪公司涉嫌造假,虽然是由监利县工商局执行的,但却是由洪湖市工商局发起的。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洪湖浪公司的涉案粮食被扣押后,洪湖市工商局参与此案的主要官员都被该市纪委的纠风办立案调查,时间持续了一个月,直到最后查实该局执法程序合法才不了了之。一名曾被调查的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当时他感觉自己就像“犯罪嫌疑人”。 据了解,洪湖浪公司原是洪湖市粮食局下属的米厂,去年4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迅速扭亏为盈,目前已成为该市的龙头企业。刘志祥就对记者直言不讳,当地政府非常重视该公司的发展,可谓“关怀备至”。当初他的货船在监利县被扣押后,“政府每次开会都要批评他们(指洪湖市工商局)”。 刘志祥还告诉记者另一件事:在荆州市中院判决之前,洪湖市的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也是该市企业家协会的主要领导)曾亲自到中院去做工作。“可以说,这件事是官司胜败的转折点。”一位多年从事人大法制工作的退休官员感叹道。 荆州市中院的判决下达后,16位荆州市人大代表联名向该市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人大常委会对中院的判决进行相应的监督。 长沙陈化粮事件曝光后,洪湖浪公司再次成为众矢之的。部分荆州市人大代表认为,洪湖浪公司之所以在陈化粮问题上越走越远,与地方保护是分不开的。“在洪湖市出台了处理措施后,洪湖浪公司何时被真正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并进行停业整顿,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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