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十年 律师所借行政许可法胜诉工商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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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7:43 中国青年报 | ||||||||||
记者 万兴亚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商标注册了!”今天下午13:27:20,江苏知识律师所在其网站宣布。
就在上午9点,北京一中院对该所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他们赢了。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为了这一刻,我们整整争取了10年。”宣判后,该所主任汪旭东律师对记者说。法院人士说,此案宣判标志着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长期限制律师进入的禁区被最终打破。 多年来,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服务领域之外,原因之一是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它只能由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来执行。曾经一段时期,“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只是各级工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而且在一些地方只有一家,“别无分店”,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后来,有一些民营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出现,但对律师所还有限制。 汪律师说,10年前,他们所就开始尝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但是一直不被受理。 1997年施行的《律师法》带来了希望,该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但是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汪律师说,这个文件直接排除和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2003年2月,事情有了“转机”。此时发布的国务院文件,取消了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 于是,同年3月14日,该律师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 4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55号文”:《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有,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工商局注册;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新商标代理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汪旭东说:“实质上这是在变相继续从事审批,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服务。” 7月17日,商标局作出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的通知,称由于知识律师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于是,知识律师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国家工商总局维持了原决定。2003年10月,该律师所把商标局告上了法庭。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代表国家工商总局出庭的人员表示保留上诉的权利。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宣布废止了312个文件,但没有公开具体目录,因此55号文是否在被废除之列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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