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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探讨中国特色的商会协会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1:07 中华工商时报

  王洪武

  在行业商会和协会的发展中,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确定行业商会和协会的性质,确定设立原则,科学整合现有的行业商会和协会,抓紧制定行业商会、协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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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和行业协会性质的确定

  各国的商会制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各有自己的特点,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公法型,又称为大陆型,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另一种是私法型,又称为英美型,以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还有一种是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商会,即日韩型,以日本与韩国为代表。

  大陆型商会是一个既具有工商业者的公共代表机构性质的,又带有工商行政辅助管理机构性质的组织。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现代商会法律地位的法国,1858年颁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界利益的机构,是公立公益组织。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在1956年颁布的《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

  在英美法系国家,外部规范对商会与行业协会的约制较为宽松,没有规定其设立、宗旨和性质、组织与行为的特别法律,商会与行业协会是根据私法设立的私法人。一些地方小商会、行业协会则是非法人的任意团体。因此,其商会与行业协会是非官方的独立的民间组织,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动。

  日韩型的商会不同于英美私法式和大陆公法式,其借鉴和吸收了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和成功经验,如日本商工会议所的入会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英美式的自愿入会制度,但同时又规定了“特定工商业者?制度,要求特定工商业者每年度到所在商工会议所登记即年检,这又是大陆式的做法。在与政府密切合作方面其又与法德相似,与英美不同,故日韩型的商会属于一种独特的中间型体系。

  我国商会的性质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借鉴以上三种模式的先进经验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商会制度不可能如英美国家那样,是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强调完全自由竞争的纯民间组织,从有利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又不宜采用大陆模式特别是法国的模式。借鉴日本模式可能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商会一方面要帮助政府联系工商企业;另一方面又要代表会员并反映企业的利益,为企业和会员服务,同时在职能与组织机构上强调其自主性。

  行业协会与商会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它们之间在性质上还有差别之处。不同模式的商会性质不同,有的是公法人,有的是私法人,考察国外的行业协会,不论采取何种商会模式的国家,行业协会一般都是私法人。如德国,虽然商会是公法人,但行业协会则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依据设立的私法法人。在《民法典》的协会法部分第21条至79条包含有关于协会的建立、机构和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有7个志同道合者、一个必须包含协会宗旨的章程以及一个计划,就可在地方法院注册。协会依照民法在当地的地方法院登记成为注册协会后,即具有了权利能力。而且只要协会不违背法律,它并不受任何机构的监督,其决议亦不需经过批准。由于协会未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涉及它的法律纠纷原则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在我国,行业协会也应参考国外,定位为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

  商会和行业协会的设立原则

  在商会的设立体系上,不同模式的国家是不一样的。大陆模式的商会成伞状分布,一般按“一地一会”的原则设立。如法国商会全国有工商总会,根据地区分为21个地区工商会,最低层为162个基层工商会。英美国家则不是按“一地一会?的原则设立的,这些地区的商会大部分是自发组织的。从国外的情况看,即使是大陆模式或日韩模式的国家,商会的设立也不是绝对的一地一会。如德国的商会中,除工商大会是法定机构,所有企业必须加入外,还有其他全国性的商会和协会,它们都是自愿性质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加入与否。日本最有影响的四大经济类团体,即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济同友会和日本商工会议所,它们都是商会性的组织。它们任务不同,参加的成员不同,组织形式亦不同。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成员以经营者为主,该组织实际上由各大企业的经营者自动组织起来的类似同仁俱乐部性质的非法人团体,重点任务是代表经营者协调劳资纠纷;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是全国各类行业协会依照民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经济发展战略,协调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协调行业内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经济同友会以个人为主,实际上是大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之间的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感情,协调关系的法人组织。商工会议所以中小企业为主,是为振兴中小企业,依据1953年制定的《商工会议所法》设立,受通产省直接监督的法人组织。

  国外商会的设立原则,对我国商会的设立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我国目前商会性质的组织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关于商会的立法进程。因为商会的设立原则,是商会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倾向于按“一地一会?的原则设立,但由于我国商会性质的组织有工商联(民间商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企业联合会、商业联合会等多家组织,如何按照“一地一会”的原则对现有商会的整合就是一个十分头痛的问题。这也是商会和行业协会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我国的商会立法没有必要局限于“一地一会”的原则,考虑到历史和现状以及国外商会的设立原则,我国商会的设立可以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在控制商会数量的前提下,着力充分培育工商联(民间商会)、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企业联合会等三、四家组织的商会职能,借鉴日本的模式,使它们的职能和任务有所侧重,成员有所侧重和不同。历史和国外的经验证明,“一地一会”可能只是管理上的方便,并不是一个完美和必须实行的原则,实际上,多个商会并存,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对于行业协会的设立,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行业完全可以有若干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它代表的是会员企业的利益。行业内企业的需求不同,一个行业商会不可能代表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这就会出现若干个行业商会,行业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参加能够代表其利益和需求的商会。行业内不同商会(或协会)之间,就像企业之间一样,也相互竞争、优胜劣汰。每个行业商会要生存和发展,都需要细致了解行业内企业的需求,并根据企业的需求,策划、设计、制造、营销各种服务,以争取更多的会员。行业内商会之间的竞争,是商会走向成熟并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行业协会的构建模式应该多样化。行业本身是一个可以细化的概念,包装技术协会的成立并不妨碍有关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和包装印刷的行业协会的成立,而且,有些企业的经营范围很广,比如跨越从房地产开发到生物制药等多种行业,那么它可以参加相关的不同的行业协会。此外,不排除企业在大行业协会之下有设立小行业协会的要求,即需要在立法上使其与“一业一地几会”及自愿入会原则协调。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行业会逐渐消亡,一些新兴行业会不断崛起,以及某些边缘性、交叉性行业的出现,客观上也要求对其行业协会的设立作出灵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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