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时评:国家逻辑和企业逻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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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 07:24 中国青年报 | |||||||||
童大焕 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主持会议,对川东天然气井喷事故、密云虹桥踩踏事故和吉林中百商厦大火事故等三起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国务院同意马富才辞去中石油总经理职务。
2003年岁末发生在重庆开县的“12.23”气矿井喷特大事故,被认为是自1949年以来国内最为严重的一起工业事故。243条鲜活的生命撒手人寰,万余群众中毒受害。 事故发生后,责问中石油的声音不断,马富才本人多次表示过引咎辞职的意愿。直到今年1月份,中石油集团总公司新闻发言人还对记者表示,传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和一位副总将被免职的消息并不准确,没有根据(《新京报》1月15日)。在今年“两会”期间,有不少代表也在追问此事。 国务院经过深入调查,最终确认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并且作出上述处理,看得出是在“挥泪斩马谡”。因为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掌门人,马富才创造的经营业绩可谓傲视群雄。中石油一年销售收入3792亿元,上缴税费644亿元,实现利润536亿元,位居国内企业榜首。 但即使马富才对中石油有过重大贡献,也难以避免去职的结果。因为,为了遏制频发的重特大事故,应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为了严肃党纪政纪,容不得姑息迁就。 此番马富才的去职,必经过三种程序:国务院接受其辞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职务的辞呈;中央有关部门免去其中石油党组书记的职务;股东大会罢免其中石油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这三者之间,形成了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其中暗藏着的企业逻辑和国家逻辑之间,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企业逻辑以企业利润为第一追求,而国家逻辑则要求“以人为本”、“人命的逻辑高于一切的逻辑”。目前的处理结果,是国家逻辑战胜了企业逻辑。这是值得欣慰的。 理论上,中石油是国企,它的利益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国家利益,也就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却不容许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这就是更为本质的国家利益和国家逻辑。但是,中石油也好,任何一个企业也好,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利益主体,以利润为第一追求,始终是它们内在最根本的冲动。这种几乎无法更改的企业逻辑与人命大于天的国家逻辑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冲突。 中石油是国企,相关负责人有一种“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因此,当国企的企业逻辑和整个国家的国家逻辑发生尖锐冲突的时候,国家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办法解决冲突。但是,引咎辞职的效用是有限的。一方面,它无法作用于大量非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它毕竟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能否起作用,往往还取决于事故发生后各种力量的艰难博弈,因此,它很难在事前成为企业的内在约束。 因此,根本的办法是,要建立起企业逻辑和国家逻辑的一致性,让国家逻辑贯穿到企业逻辑中去,使之成为企业自觉自愿的内在追求。具体而言,就是人命必须值钱,让企业为安全事故付出的经济代价远远高于其用于各种安全防范的成本。如是,则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安全”才会真正与“效益”正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