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7月1日起施行 个人可进行对外贸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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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 19: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6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上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等11章共70条。这部法律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附件中关于“二00七年以后”的含义,关于“如需”修改的含义,关于“如需”修改应由谁确定和应由谁提出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关于如果不作修改是否适用现行规定等4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 在完成会议的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而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全面修订对外贸易法,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按照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为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吴邦国说,这次会议的又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在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解释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该解释草案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解释,是适时的、必要的,有利于释疑止争,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香港基本法,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吴邦国说,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最近委员长会议审议批准了今年的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执法检查计划和听取工作报告安排。新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相当繁重,常委会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讲求实效。无论是立法监督工作,还是调查研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展开,要把事关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为完成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曹刚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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