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将于4月20日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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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14:51 人民网 | ||||||||||
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45%
人民网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 李欣玉报道:日前,《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将于4月20日正式实行。《改革方案》规定,今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将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国内各航线票价水平作为基准价,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在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45%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航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旅客构成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的民航运价管理体制和形成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为此,根据国务院《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原国家计委、民航总局成立了民航运价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对国内外航空运输市场状况、政府监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去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公开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听证会上,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对《改革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在听证会举行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互联网上公布了《改革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对《改革方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上报国务院审批。 《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航空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今后,政府将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的票价种类、水平及适用条件,运用价格手段,开展灵活的市场营销活动。同时,考虑到航空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及我国航空运输市场发育现状,为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业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 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今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将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国内各航线票价水平(不含燃油加价)作为基准价,允许航空运输企业在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25%、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价的45%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提前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考虑到部分航线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改革方案》还规定,对三类特殊航线实行更加灵活的价格政策。主要是:对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已经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对由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及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以适应消费者需求,鼓励航空运输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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