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报告称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我国应对反倾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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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 10:06 中国经济时报 | ||
首次出版的《中国WTO报告·2003》指出 记者 刘建锋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产品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的反倾销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时更加困难。”4月9日首次 据介绍,欧洲法院涉及中国产品反倾销案的司法审议有七起案件,两起是欧盟进口商告欧盟理事会,即漆刷案和金属钙案,均胜诉;两起是香港出口商告欧盟理事会,即打火机案和相册案,均败诉;两起是中国出口商告欧盟理事会,即草酸案和自行车案,同样都败诉。这六起司法审议均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欧洲法院对中国反倾销的立场,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了我国应对反倾销。 最近发生的一起中国节能灯生产出口商告欧盟理事会的案件,正在审理中。据介绍,欧盟理事会2001年7月19日公布了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12家中国应诉公司中,有2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6家获得分别裁决。除两家港资企业分别获得零税率和较低税率外(8.45%),多数应诉企业和大量的未应诉企业被课以高税。 报告认为,多数中国企业被课以高税的主要原因,是欧委会不合理地选用替代国墨西哥所致。在有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该企业的正常价格应是同案中国企业最适当和最接近的正常价格,从而无需使用替代国的方法。然而,在初裁时,欧委会并未接受该主张,在两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其他中国企业仍用替代国的方法确定正常价格,并接受原告主张,选用墨西哥当替代国,导致多数中国企业被课以高额临时税。终裁对此维持了初裁的决定。 报告指出,欧盟的上述裁决,实际上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即在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其正常价格仅用于该企业本身,而不得用于同案中的其他中国企业。经过中国政府长期不懈的交涉,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简称98修正案),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修订案及其实施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本企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节能灯案中仅两企业如此。欧委会在节能灯案中,对无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拒不适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本国企业的正常价格,进一步削弱了98年修正案对中国企业的实施效果。 《中国WTO报告·2003》分析认为,从案件的判决不难看出,在欧盟对华整个反倾销政策没有根本改变和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没有正式得到承认的情况下,欧洲法院对中国反倾销案的司法管辖,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欧盟行政当局对中国公司的裁决,特别是核心的分别裁决问题,法院可以说是除了确认欧盟的裁决外,对中国应诉公司不能给予任何有积极意义的判决。 《中国WTO报告·2003》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组织撰写、著名外经贸专家马宇主编,包括综合篇、行业篇、区域篇、案例篇和资料篇等五大部分,180余万字。据介绍,《中国WTO年度报告》今年是第一次出版,今后将每年出版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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