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新规定3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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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 19:02 人民网 | ||
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新《细则》对违规的金融机构除了罚款外,还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 考虑到证券、期货、期权等的发展以及便于操作,新《细则》特别将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即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投资者申报;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由境内机构申报。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进行申报。 此外,新《细则》具体规定了保证信息准确性的要求。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按主体的分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明确了操作程序和规定,有利于银行和申报主体依法申报,也有利于外汇管理对申报行为依法监管。(王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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