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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新规定3月1日起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8日 19:02 人民网

  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新《细则》对违规的金融机构除了罚款外,还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国际收支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方式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同时规定,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时,由中国居民申报;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考虑到证券、期货、期权等的发展以及便于操作,新《细则》特别将涉外证券投资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申报问题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即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投资者申报;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由境内机构申报。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申报;在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进行申报。

  此外,新《细则》具体规定了保证信息准确性的要求。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按主体的分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明确了操作程序和规定,有利于银行和申报主体依法申报,也有利于外汇管理对申报行为依法监管。(王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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