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电(记者赵建华)记者今天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修改后的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体现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五项承诺。
这五项承诺是:
一,入世后,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 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
二,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三,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即取消《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一点五亿美元以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一亿美元以上的要求,只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在华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四,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五,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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