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财经新闻 > 正文

央行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答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2月30日 18:42 新华网

  第3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并将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修改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答: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施行的、第一部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行政法规。原法是在总结1979年-1994年15年间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设立和发展经验,以及当时我国和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实践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对华融资,吸引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扩大业务规模,创造稳健的金融运营环境,加强中外资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技术、人员和信息合作与交流,以及促进我国金融逐步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来法规的一些规定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不相适应,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问:修改《条例》的主要指导思想和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和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概括为“四体现一衔接”:

  一是体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于原《条例》未包括而我国在WTO谈判中已承诺的内容,按照承诺增加;对于原《条例》已涉及但与WTO谈判承诺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承诺进行修改。

  二是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逐步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原《条例》中的非审慎性指标,增加风险性和审慎性监管指标。

  三是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应遵循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惯例,参考发达国家的有关监管政策与实务,使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

  四是体现本外币合并监管原则。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逐步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所以这次修改将人民币业务统一纳入《条例》予以规范。

  五是与中资银行监管的有关政策相衔接。为了体现最终国民待遇的承诺原则,这次修改在遵守承诺和不违背国际银行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使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相衔接。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这次修改依据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我国银行业的承诺;二是银行监管国际惯例,主要引自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其他有关文件;三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与监管实践,包括美国、法国、日本、英国、新加坡、巴西和马来西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四是我国对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与监管实践,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的修改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

  (一)、关于履行入世承诺

  1、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

  2、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即取消《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要求,只规定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在华开业3年、连续2年盈利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4、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5、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二)、关于总结监管经验,体现审慎监管的原则

  1、增加外资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等重大事宜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事项,从业务范围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

  2、调整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总资产的比率,为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人民币业务,新《条例》只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和境内外汇总资产提出要求,同时将比例由40%放宽到70%。

  3、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与其外汇资金来源挂钩的限定,但考虑到人民币目前不可兑换,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风险须与其外汇业务风险分开考核。根据国际上关于资本计算的标准和口径,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该比例。

  (三)、关于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

  1、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有关原则要求,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要求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改变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按倍数规定的形式,按国际通行惯例改成要求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比率形式,以突出资本或营运资金在审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2、增加外国出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和所有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须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以体现《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关于跨国银行业务、有关国家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和跨国银行跨境设立机构须经母国监管当局事先同意的原则要求。

  3、适应当前国际金融监管领域从管制向监管的发展趋势,增加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慎性条件的要求。

  4、要求外国银行申请设立分行时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进入的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并做好人力、物力、组织结构、资金、资讯方面的充分准备,对市场的现状和将来发展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这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向外国银行分行提出了与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同样的要求。

  5、改变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信用集中度的衡量标准,从单独对贷款的要求扩大到授信余额的内容,以体现国际通行的统一授信原则,改变资本的测算标准,以体现国际上关于资本的统一定义。同时,将比率要求从30%降低为25%,以反映统一授信后内容扩大的要求。

  6、遵循国际惯例,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

  7、改变固定资产计算比例中资本金的测算标准,以体现国际上关于资本的统一定义。

  (四)、关于体现本外币统一监管原则

  原《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界定仅限于外汇业务,而且范围较我国入世承诺要窄。新《条例》包括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将业务范围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要求。新《条例》颁布后,《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将废止。

  业务范围比较大的变动有:允许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业务,允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证服务业务,允许从事同业拆借和扩大银行卡业务范围等。

  (五)、关于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衔接

  1、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取消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中资银行的要求一致。

  2、改变现行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机构审批程序做法,将中外资金融机构审批程序统一起来,即: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机构前须先提交初审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在接到申请表的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再提交其他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是否正式批准设立机构。批准设立机构后,外资金融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开业验收,在满足有关开业要求后正式对外营业。为增加审批的透明度,新《条例》增加了审批时限的明确要求,并会对申请人每一申请均给予书面回复。

  3、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增开新的业务品种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4、取消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百分之三十的投资限制。

  5、将原《条例》的“罚则”部分改为“法律责任”,增加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方面的最新规定,明确处罚的层次和力度。(完)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发表评论】【财经论坛】【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001/12/29 20:26)
国务院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明年2月实施 (2001/12/29 17:38)
我国公布首批入世后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项目 (2001/12/09 23:15)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最迟明年初亮相 (2001/12/04 11:10)
外资金融机构加速抢滩中国 (2000/11/16 09:15)


新 闻 查 询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发祝福短信得大奖
对方手机
发送内容[最多60字]

选择闪电方式
您的手机
您的密码
索取密码  
千首新浪短信点歌
闪电传情不看不行


分 类 信 息
投真实一票 获精彩大奖!
:680元买T29 手机
   华夏航空机票优惠
   CISCO产品供货商
   莱茵春天德语学校
   不要错过千人舞会
   富康10万隆重上市
:圣诞节花给最爱
   进口车其实也不贵
   聆听春之先赞歌
   做女人"挺"好
:颐和园=谊和缘
   新网络服务器平让
:最新飞行器广告
   超级星期天招商
:全新人才招聘信息
   城市先锋网友会
:省内游优惠线路
   蔡屋围发展大厦租
:“郑明明” 送大礼
   千禧平安夜狂欢
:多功能车热销
   痘为何与年轻结缘
:好大夫美牙器
   超乎所值的性价比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3361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