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日电(记者于晶波)今天,中国乘客状告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中国乘客刘驰所诉该公司“机票没有中文提示”的请求被认为缺乏法律支持,原告一审败诉。
原告刘驰在一九九九年二月购得该航空公司北京--巴黎的往返机票。刘驰称,当时他没有接到拖运行李重量限制的中文提示和说明。同年三月,刘驰准备搭乘被告的KL1264次班机前往阿姆斯特丹转机返回北京时,被告知其行李超重三十公斤。为此,刘驰交纳了约合人民币二千八百六十四元的罚款。
刘驰认为,被告作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在中国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和适用中国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据此,被告应当口头或书面向中国消费者用中文作出提示和说明。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纠纷属国际航空运输纠纷。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此纠纷应参照中国已参加的《国际运输公约》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国际运输公约》对应使用何种语言进行提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用英语进行提示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其侵权说法不能成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