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准司法权”

2001年08月08日 13:04  财经时报 

  【记者魏璇北京7日报道】 日前记者从资产管理公司了解到,尽管央行发布有关防止企业逃废债通知以来,各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债务追偿力度,在打击逃废债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在防范、打击逃废债工作中还面临手段单一、相关法律不健全的困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汪兴益提醒不断为打击逃废债创造条件的同时,对企业逃废债的新动向也要予以重视。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统计资料表明,截至7月15日,该公司已起诉、执行追偿企业债务案件共计446件,合计债权总额282614.71万元,诉讼标的265745.76万元,已收回资产3518.90万元,其中,现金2550.90万元。但在起诉的446个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只有97件,结案仅5件,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出,遏制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难度很大。

  那么追偿债务的困难究竟在哪里呢?首先,在法律上存在障碍。不少最高法院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阶段诉讼主体的变更,但没有明确规定执行阶段主体变更。因此有的基层法院据此认为变更执行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拒不接受资产管理公司的执行申请。

  对此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建议,应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准司法权”。当企业破产后,允许资产管理公司接管企业真正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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