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渝
被“涮”的经历
穆易从北京某农业大学毕业快一年了,为了备考研究生,他一直留在中关村里打“黑工”。由于在校时就喜欢编程,所以穆易毕业后的工作一直跟软件开发有关。三个多月前,
在中关村人力资源大市场组织的一次定期招聘会上,他来到一家软件公司的摊位前,把简历递给一位看上去主事的人(后来才知道是这家小公司的老板)。那人扫了一眼简历,开口问穆易:“有JAVA的开发经验吗?”,见穆易点头后就说:“那你明天就来公司吧。”
第二天到了这家公司,穆易才知道自己已被聘用,试用期3个月,月薪2000元。好像不对吧,现在一般的公司里,JAVA开发人员至少能拿到五六千呢!穆易有些疑惑地看着老板。老板亲切地拍拍他的肩膀说:“你这是试用期的工资,转正后你就能拿那么多了,而且还有项目提成。”看着举止斯文、一脸诚信的老板,穆易同意了。随后3个月,工资按时发放,让他很宽心。只是让他有点奇怪,这家成立一年多的公司里除了一两个老员工(进公司有半年时间)外,大多数人跟他是前后脚进来的。转眼到了第4个月的发薪日,穆易拿到手上的仍是2000元,他觉得有点奇怪了。
没几天,人事部门就通知穆易:你的试用期已过,但公司不打算和你签合同。也就是说,穆易没能通过试用期的考验。与此同时,与穆易前后脚进这家公司的几个人也都被淘汰了。仔细分析了一下,穆易终于明白公司里为什么没有几个工作超过半年的员工,原来试用期一过就都被老板炒了。一气之下,穆易跑到网上论坛发牢骚,没想到后面紧跟了一大堆帖子,全是揭发“黑心”老板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的。
一个姓吴的网友比他还倒霉。去年初他到中关村一家做BtoB的商务网站应聘市场经理。老板说公司正在融资,你先写个商业计划书吧。他很快就完成了,但老板看了很不满意,搁到一边,此后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冷。于是试用期未满,他就主动辞职了。隔了半年多,他听过去的同事说,那家网站圈了几百万,仰仗的正是他写的那份商业计划书。而老板只用了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就把他这个原创者打发了。
还有一个网友说,像这样的事在中关村的一些小公司里时有发生。他认识一个小老板,由于没钱招贤,就想了一条“妙计”,三天两头跑招聘会,从前台文员到业务人员,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地人,工资压得低低的,不签合同、不上保险,就用试用期这一段儿,然后换人。小老板自己也记不清换了几拨了。当然他也碰到过几个跟他翻脸的,毁了公物、带走客户,但他一点也不在乎,坚持认为自己还是赚了。
专家的建议
劳动法咨询专家鲁志峰先生认为,目前人们对于试用期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以为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试用期的合同可订可不订;试用期里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好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较大的特殊性,所以,给了一些“黑心”老板可乘之机,使求职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有的老板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并且不必付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炒试用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还有,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个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拖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益损害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工资)、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除了通过拖延和逃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手法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外,还常常在试用期限上玩弄花招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说,设定超长期限的试用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一律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甚至出现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竟设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再进行一次试用,即延长一倍试用期。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对试用期问题已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
另外,针对有些公司在试用期里为员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情况,鲁先生强调,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在期,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最后,鲁先生提醒求职者,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要胆怯或怕麻烦,赶快找律师咨询或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公司违法情节严重,还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讨个公道,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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