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副行长吴晓灵呼吁制定金融破产法

2001年07月18日 11:21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姜业庆王延春7月17日北京报道“入世条件下进行金融创新,就必须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但缺乏一个健全和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则是难以想象的”,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此间在“2001年中国金融国际论坛:风险投资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上谈及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挑战时着重强调指出的。

  吴晓灵谈到,当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与世界金融业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同时给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吴晓灵指出,首先,金融创新要求各类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要加强自我约束,完善运行机制,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开拓市场,为经济发展服务。吴晓灵认为,作为诞生于计划经济下的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弊病是治理结构不合理,缺少成本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而当运用多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来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一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前景,另一方面也蕴藏着更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就应该不断的加强成本效益核算与风险管理。最近,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新资本框架,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外,更加强调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和高效率的经营能力,而这恰是我们的商业银行存在所不足的。

  除对金融机构提出挑战外,新的金融工具的运用也给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吴晓灵谈到,没有监管当局自身素质的提高,无法适应现在的金融创新对监管当局提出来的挑战。另外,在监管的原则方面,由于多种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模糊了银行工具、资本市场工具和保险工具之间的差别,使得分业监管的理念难以完全贯穿,这就给金融立法和金融管理当局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在多大的程度上来坚持分业经营才有利于实现安全、稳定和效益的综合平衡?是继续坚持分业监管,还是实行综合监管?金融监管当局无论在知识结构,还是在组织结构、监管目标的设计上,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这是下一步的金融体制改革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创新也为法规建设提出了挑战,吴晓灵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是按照分业监管的模式来设计的,而现在众多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势必会对现有的法律框架提出挑战,怎么样适应新的发展,这将是是下一步将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吴晓灵指出,目前关键的一点是要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毕竟金融机构的生生死死、新陈代谢是一个必然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稳定的金融破产法,就无法按照市场的原则让效益低下的金融机构稳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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