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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3:47 世华财讯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8月5日消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出口
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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