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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向一股独大开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3:36 第一财经日报

  申请成立期货公司的股东单方持股应低于50%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申请成为期货公司股东的机构拟持有股份应低于期货公司总额的50%。

  《通知》对期货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以及今后申请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重新做了具体的规定。

  《通知》重申了去年颁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最主要的不同点就是这个“申请成立期货公司的股东拟持股应低于50%”的规定。一位期货界人士说,这样的规定应该主要是针对国内期货公司中长期存在的“一股独大”局面,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一个股东说了算,其他小股东没有话语权,不能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不利于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有业内人士分析,在期货公司分类监管以及港澳资金入股内地期货公司正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通知》的发布表明了监管部门加强期货公司内部治理的决心。

  《通知》称,股东资格审核程序有所调整。将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调整为证监局受理并初审,证监会期货部通过简易程序发文,即与期货公司变更审核的程序一致。

  该《通知》强调了股东资格条件的调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由以前的“公司制法人”放宽为“企业法人”,增加了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公司法》修订后可能允许注册资本逐步到位)的条件;在对盈利不作要求的条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都超过5000万元”中增加“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的要求;明确申请人对期货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

  该《通知》重申,期货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拟持有期货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证监会核准。

  《通知》重申,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公司必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或者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持续超过一年且净资产也在5000万元以上。《通知》要求申请股东资格公司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通知》强调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该《通知》还重申证监会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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