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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8日 06: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对于新闻媒体针对上市公司某些重大问题的采访调查,某些上市公司往往采取各种拒绝的方式,甚至会出动保安用武力拒绝记者的采访自由。

  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权,特别是在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需要更多地了解公司信息时,媒体能够充当答疑解惑的桥梁作用。善待媒体的采访监督知情权,是公司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等是否有义务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没有硬性规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规范意见》第28条规定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如果新闻媒体不被邀请,就成为不受欢迎的人士之列,就无法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权。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分布极广,不可能所有股东都具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便利。而且股东赴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食宿费自理,参会成本高昂,如果媒体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则会在第一时间把公司会议中议案等问题的争议焦点等重大问题及时报道给所有股东,这无疑将大大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信息获取。

  同时媒体参加股东大会及日常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跟踪调查,能够替代公众股股东质询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会,使很多问题能及早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从而在最早时间使疑点公之于众,这样会使市场效率提高,减少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更大程度的损失。

  我们认为,在公司治理任重而道远的市场背景下,期望所有上市公司能够自觉配合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还不现实。目前更应出台更多地强制性的法规来使公司治理绩效缺失的公司接受更全面透明的监督。在一些公司不能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状态下,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赋予

证券媒体的采访监督权恐怕才是上上之策。

  作者:陈悦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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