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保险创新"应该缓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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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05: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保险产品创新如果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险发展并不是件好事。如果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的一些与众不同之处都受到保护,产品很难进步,不利于保险发展。有的保险公司会借机圈地,费尽心机开发各种能获得保护的产品,先占领地盘再说。一段时间之后,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恐怕就没有险种可以开发 最近,一款新的养老险产品上市没几天,便遇到复制产品的竞争,由此引发市场对产
保护什么样的创新 现有保险产品到底谁是原创,该保护谁不该保护谁,已经很难界定。如果要找一下内地保险产品的根,大多都来自海外,保险产品在开发初期,往往把海外有关保险产品的条款翻译过来,稍加改造,就成了自己的产品。市场发展初期保险公司较少,产品十分相似,多为统一条款,如车险,后来成立的保险公司大多因袭这些产品。只是到了近两年,海外保险公司才带来了一些新的保险产品,由此看来,内地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是相同的。 目前市场上的诸多产品创新都是对已有产品的完善,如重大疾病险对于重大疾病种类进行增减;养老险对于年金领取年龄设定有高有低;有的对已有险种进行组合,年初推出的分红险和健康险的组合、目前流行的养老险和健康险的组合等,都是对原有险种的完善。要保护这些险种的知识产权显然不甚合理,因为只是保险责任的扩大,如果给予保护,其他保险产品就无法涉及这一保险责任了。但还有别的途径可走,比如有产品规定领取养老金可以到100岁,如果排他保护,别的产品可以规定领取到99岁。如此看来,这种创新保护毫无意义,除非对整个险种进行保护,那就要涉及到原有保险的问题。 保护容易形成垄断 保险产品创新如果得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险发展并不是件好事。所有形而上的东西,如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的一些与众不同之处都将受到保护,以家财险为例,家庭成员的责任险纳入其中后,其他产品便不能使用此类条款,如此一来,在这一领域只能有一家保险公司经营,没有竞争,很难有产品的进步,不利于保险发展,保险公司就会不思进取。看到了这一点,保险公司会借机圈地,费尽心机开发各种能获得保护的产品,先占领地盘再说,各种稀奇古怪的险种都会出现。一段时间之后,新进入市场的保险公司恐怕就没有险种可以开发。本来保险产品就因专业化程度高而备受诟病,如果再形成垄断,会给产品创新的带来惰性,圈地运动必然会牺牲市场的自由发展。 当然,有些产品创新不仅仅是完善,如婚庆责任险、航班耽误险等,这类产品是小众产品,一般与婚庆协会、旅游公司等合作推出,本身具有专属性,没有获得特殊渠道,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复制模仿该产品,保护与否意义不大。 真正的创新不易复制 保险产品绝不是一纸条款就能囊括的,其价格、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服务等多方面是要经过科学测算,并非随便拿来就可以用。特别是价格,保险公司厘定费率时要通盘考虑已有经验数据、经营成本等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因实力和追求目标不同,定价差别较大,如果直接复制,会带来经营风险。就寿险而言,随着新生命表的出台,加上费率市场化的推行,定价将更有发挥的空间,要想模仿恐怕不易。 服务更不是随便就可模仿的。举例来说,现在车险服务已经非常丰富,有的保险公司承诺出险后,一个小时内抵达现场查勘,作出这样的承诺是要有一定实力的,特别是在上海、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交通比较拥挤,如果定损网点和人员不够多,是无法及时赶到城市的任一角落的。产品可以复制,服务承诺却落实不了,保险公司形象受损,等于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保险公司是不会这样复制产品的。 所以,真正的创新产品的内涵无法复制,不要轻言保护保险产品。 作者:冯跃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