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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09:54 证券时报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银行要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

  本报北京电 (记者 徐涛) 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分7章共计48条,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必须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同时要求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以便及时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据悉,《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表示,衍生工具通常包括期货合同、远期合同、互换和期权。近年来,金融企业和大型涉外国有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在境外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如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认股权证等)市场也已经起步,并将有较快发展。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规避风险,否则就会酿成大祸。《规定》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而不是仅在表外披露;同时要求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以便及时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能反映贷款的真实价值。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股份制改制银行已开始采用这种做法。

  此外,《规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对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比如企业持有的以短期获利为目的债券投资、衍生工具等。第二类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第三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规定对金融负债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交易性金融负债,如企业为短期融资发行的、计划于短期内赎回

证券。第二类是其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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