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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巨头瑞富闪电崩溃暴露美IPO法律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1:46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黄格斯

  期货经纪巨头瑞富上市仅两个月就暴出财务丑闻并难逃崩溃和除牌厄运,美国各界在震惊之余开始反思:在近年来大力加强监管并通过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之后,这一丑闻为何仍会暴发?

  日前,美国有媒体分析指出,美国现行IPO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漏洞与这一事件的暴发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公司每个季度和每个年度提交给美国证监会(SEC)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就报告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书面保证,一旦事后发生财务欺诈事件,公司高管将直接面临刑事定罪,并可能会宣布很长的刑期。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强制适用于IPO,因此,根据现有法律,瑞富公司前CEO班尼特虽然也按要求在IPO注册文件中签字,但并未有“本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类的文字,其表述是:本人同意将瑞富公司股份交与承销商进行发售。由于该公司刚刚于8月份上市,因此直到丑闻暴发,投资者仍未看到其上市后的第一份季报,有关的法律对该事件的班尼特的适用性也就会打上一折扣。

  美国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在IPO中进行类似强制要求不一定能完全阻止该丑闻的发生,但萨班斯法案的这一缺陷仍然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美国

证监会前任总会计师麦克尔·杨格表示,这毫无疑问是一个法律上的缺陷,应及早进行修改。

  据了解,在萨班斯法案通过前,美国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要求CEO和CFO在定期报告中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有关诉讼中,被告方往往辩称注册文件中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负责,并借口“已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为由逃脱惩罚。萨班斯法案列明这一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签名对上市公司高管施加压力,促使其加强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起到阻吓作用。而萨班斯法当初在立法过程中,也曾建议将该要求适用于IPO,但最后却不了了之。

  分析认为,如果明确要求CEO和财务总监在IPO注册文件中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瑞富的CFO杰拉德·希莱尔也就不得不签字保证瑞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尽管这同样不能保证公司最后仍然不会出事,但在这种压力下,高管层至少有动机动员更多的人力物力去做更充分的调查,对保证报告的准确性肯定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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