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在港签署CEPA补充协议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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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10:00 证券时报 | |||||||||
新华社香港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18日在香港召开,国家商务部与香港特区政府就“CEPA”的进一步开放措施达成协议。 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CEPA补充协议二》。
《CEPA补充协议二》是在2003年签署的“CEPA”和2004年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基础上,内地进一步扩大对香港开放的成果。按照“CEPA”有关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区于2005年6月启动了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开放的磋商。通过充分交流和磋商,双方就以下的内容达成一致: 在货物贸易方面,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融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