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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爱恨私募基金 主随客便闹至对簿公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2:54 第一财经日报

  中谷期货、德锦投资期货纠纷案二审开庭

  本报记者 罗文辉 发自上海

  风云突变的期货市场上,一超级机构大户以自有期货资金账号,为委托其代理交易的数个自然人客户可能出现的结算风险进行担保,而迟疑不定的期货经纪公司以担保协议为据
,在自然人客户的期货账户均已严重穿仓后才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引发的系列纠纷如何裁定,正摆在尚无法可依的中国法官案前。

  上周二(11日)下午,上海德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德锦投资”,原告亦为反诉被告)诉中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谷期货”,被告亦为反诉原告)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楼悄然开庭二审。

  从主客演变成冤家

  从7月下旬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书中,可大致了解事件的原貌。

  德锦投资于去年2月在中谷期货开户。当年4月30日,也是德锦投资为16个自然人客户账号提供担保的截止日,让德锦投资措手不及的事发生了。中谷期货拒绝执行德锦投资下达有利可图的买进期铜的交易指令,并在当年5月13日,强行划走了德锦投资账户上的全部资金1944.6万元。双方从主客,演变成冤家,最终闹上了公堂。

  德锦投资首先起诉中谷期货,要求对方返还被擅自划走的资金并赔偿相应利息,且赔偿因不执行原告交易指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中谷期货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去年4月30日曾允许德锦投资小量短线交易期铜,不过,德锦投资事后称录音并不完整。而且,中谷期货对德锦投资提出反诉,根据对方为代理操盘的16个自然人客户可能出现的结算风险而向中谷期货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对方还应为当年5月13日中谷期货从其担保账户划走全部资金,抵充16个自然人客户至4月30日止出现的总共2400余万元巨额穿仓亏损后,尚存的不足部分459.1万元承担责任。因为按现有二级结算制度,客户穿仓甚至在面临强行平仓时出现的结算亏损,已表现为客户对经纪公司结算保证金的占用。

  一审认为,该案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是否有权划取原告账户内资金存在争议,并裁定被告从原告账户划走全部资金并无不当,但对本诉及反诉中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以支持。结果,不服判决的双方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的冷清

  在上周二开庭的二审法庭上,并未出现双方代理律师唇枪舌剑般的激烈辩论,而在安静的旁听席上也只有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两个人。从审判长咄咄逼人的发问及双方代理律师较为沉闷的当庭辩论过程中,本报记者逐渐弄清楚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所在。

  德锦投资认为,因为中谷期货对16个自然人客户未正常履行每日交易结算通知义务,且以有担保协议为由,对风险度已明显超过警戒线的16个自然人账户迟迟未履行强行平仓义务,才导致其亏损剧增甚至严重穿仓。因此,中谷期货对此应负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中谷期货以实现担保债权为由从德锦投资账户内擅自划取资金,则属于侵犯担保人财产权的行为。

  中谷期货则强调,德锦投资向中谷期货提供的内容简单的担保合同中,虽无有关担保范围等的明确界定,但可推定为连带担保责任,且担保债务不应如一审认定的以德锦投资在中谷期货开户账户内资金为限,而应以德锦投资的全部经营资产作为担保上限。

  在二审法庭上,中谷期货的代理律师坚持担保合同关系与被担保的期货经纪合同关系构成“互相交叉”的“特殊合同关系”的观点,认为两者并无主从之分,而且中谷期货为“自救”直接从德锦投资经纪账户上划走资金完全合法。

  其实,不仅有关强行平仓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应尽义务还是自由权利或是受义务限制的权利,在理论界一直尚存争论,而且有担保的期货纠纷案在国内法庭终审判决上尚无先例。

  在负责二审德锦投资案的法官询问双方代理律师有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无积极回应后,审判长并未对此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不过,德锦投资的代理律师事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本案的二审判决至少应在邓旭春(上述16个自然人客户之一)诉中谷期货一案的二审开庭(10月27日)后方可得知。

  在上述的关联案中,一审判决未履行每日账户结算通知义务且未及时实施强行平仓的中谷期货赔偿邓旭春700多万元的损失。而在另外的三宗关联案中,三原告(亦属于上述16个自然人)以中谷期货擅自接受委托下单为由,企图否定德锦投资所代理全部交易的有效性,并要求中谷期货赔偿,但早已遭二审法院驳回。

  截止到本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的每日持仓报告显示,业务趋于恢复的中谷期货在其传统的农产品期货业务上已拥有数万手的持仓。曾在

股票等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德锦投资,则在去年期货市场上经历因滚动做多的强悍操盘手法拥有由数百万元资金暴涨至数亿元的荣耀,及行情暴跌时逆市而为的失落后,淡出期货圈,从事
房地产
等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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