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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建立规范行政审批制度 调整114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11:05 中国证券报

  记者  丽华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先后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01项,移交自律组织管理7项,下放管理层级6项。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三分之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证券市场又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因此,证监会已经取得的成效只是阶段性的,要真正建立起与行政审批行为相关的一整套有效、完善的制度还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

  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理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证监会以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对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处理:对于国际上通行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准入管理,坚持保留许可制度;对于在我国

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要审批的,切实需要防范风险的项目,在保留审批的同时,积极研究改进监管的方法、模式,争取逐步取消行政审批;可以由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管理的事项,移交给自律组织管理;环节复杂的行政审批予以简化,取消一批由派出机构初审的项目,下放一批项目由派出机构独立审批;一些过渡性临时行政审批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取消;有碍市场竞争的审批一律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要求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经过清理,证监会先后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1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01项,移交自律组织管理7项,下放管理层级6项。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三分之二。

  四个方面的成效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整个工作过程头绪繁多,需要关注每一个细节,同时因为很多方面涉及到对传统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变革,推进难度也比较大。由于领导班子重视、指导思想正确、工作方法得当,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概括地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取消和调整部分审批项目,促进了市场竞争;二是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了多方面的工作效率;三是由于主动放弃了那些不具有监管价值或者已落后于现实需要的项目,有利于调整监管力量,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四是促使证监会各级领导干部树立起依法设定审批权、行使审批权的观念,改变“加强监管就是强化审批”的固有思维模式,更加主动地在法律框架内创新监管方式。

  建立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取消审批项目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科学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并且建立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在这两方面,证监会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分类处理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清理整合监管规定,有效防止监管脱节

  分类处理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在取消项目中,对于那些不再需要监管的项目,证监会即全部放开。对于仍需加强监管的,则以充分发挥市场制约机制的作用,利用市场力量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为切入点,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完善间接管理、事后监管等手段,重点通过强化持续性监管和自律管理,加强监管系统内部各单位的监管合作,依法加重监管对象的报告义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进行处罚,保证不因许可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而出现监管空白。

  对于移交给自律组织管理的审批项目,已通过授权交由协会独立实施,证监会则加强了对自律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对于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为保证各派出机构保持统一的审核质量,相关业务部门制定了工作指引,并对派出机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清理整合监管规定,制定监管规则。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后,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失效,需要及时清理。而有的项目则因单纯依靠临时性的后续工作衔接方案不能达到完全有效监管,需要制定新的监管规则。

  发挥派出机构辖区监管的优势,形成行政审批工作上下协作体系。

  (二)以“程序规范、审核透明、运行高效、监督有力”为目标,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实现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证监会将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和审批责任等涉及审批的要素,通过机关公告、证监会网站、指定报刊媒体等便于查询的方式予以公示。

  建立健全审批分权制约机制,形成参与审批运行全过程的所有人员与部门之间的制约链条。

  建立健全审批人员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把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引进专家参与审批决策,避免不当审批,全面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在审批中建立了专家参与决策、参与审批的制度。例如,在发行审批工作中,组成了主要由专家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订了相应的程序。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证监会已经建立了证券服务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定期检查制度、证券经营机构风险控制机制和上市公司巡检制度等审批后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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