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期货公司开放又迈出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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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 09:4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李俊 发自上海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有关细则。根据细则内容,港澳机构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此举将给希望进军国内期货市场但受限于具体操作细则的港澳机构提供较为明确的政策指引,并推动国内期货公司的开放再向前迈出一步。
根据细则内容,如果港澳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或纪律处分;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的要求;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相关申请程序,申请公司股东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抄送中国证监会派驻拟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有效期为七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股东资格核准决定自动失效。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应当符合港澳机构申请期货公司股东的规定条件,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或文件,不具备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纠正。 其实,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的大门早已经向港澳机构敞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或者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香港持牌中介机构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只是由于相关细则迟迟未公布,港澳机构对于到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采取观望的态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