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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衍生品风险相伴 银监会拟现场检查外资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8:20 第一财经日报

  银监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银行间外汇远期市场的推出让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又向前迈了一步,一些获准入市的外资银行已经嗅到因此形成的巨大套利空间,准备推出相应产品。与此同时,银监会也准
备督促这些外资银行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8月26日,银监会审议通过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督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41家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而此前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规定只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太过简单——只是规范了市场准入的关系,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进行规范。

  

银监会表示,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比较薄弱。在新出台的指引中,重点是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与审计、交易程序、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实施审慎监管,并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

  光大银行外汇交易处处长张旭阳认为,外汇衍生业务正在成为中外资银行下一个竞争的焦点领域。在汇改后的一个月内,记者在北京见到了渣打等数家外资银行的个人银行业务高层,他们来京的目的只有一个:推广即将推出的对冲工具。

  但问题相伴而生。记者在一次推介会上看到如此一幕:某外资银行个人银行业务总裁正在起劲介绍新推出的对冲业务,一个客户问她为何要交2000元手续费,这位总裁闻言很诧异,因为并没有手续费这一项,但客户说该行一位个人

理财经理告诉她要交手续费。

  在外资银行中,个人银行部的“个人理财经理”,每个月都有相当繁重的指标。以某知名外资银行为例,其高级客户经理每个月要吸引500万美元的个人理财资金。一位曾经做过外资银行理财顾问的业内人士说:“尽管这些人的名片上写的是理财经理,但其实他们是银行产品的推销员。他们很多人根本不懂理财,更不知道哪些产品是适合客户的。”

  专家认为,现行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投资出现纠纷后适用何种、何地的法律。正是由于内地规定的空缺,外资金融机构通常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出现纠纷的管辖权设在我国香港地区。如出现纠纷,内地投资者要到香港去处理,这无疑为问题的解决又增加了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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