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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豆粕期货合约 增加合约的连续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9:13 证券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秦 利)大商所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的通知》,将豆粕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由原来的1、3、5、8、9、11月修改为1、3、5、7、8、9、11、12月,即增加7月、12月两个交割月份。此次豆粕期货合约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大商所在合约设计过程中所一贯遵循的贴近现货市场、有利于现货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促进市场活跃等原则。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经过市场调查、论证分析后认为,修改前的豆粕合
约在交割月份设置方面不够均匀,5月、8月合约交割区间相对较大,不便于豆粕现货企业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及豆粕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随着豆粕期货交易的日趋活跃、厂库交割方式的引入、期转现交割制度的良好实施,以及豆粕现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变化,根据现实情况增加豆粕合约7月、12月交割月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

  大商所豆粕期货近年来的发展速度相当快。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显示,在今年上半年国内期货市场交易规模有所下降(成交量、成交额同比分别下降7.08%和25.26%)的情况下,豆粕期货合约成交3825万手,成交金额达10057亿元,同比增长57.7%和41%。在成交量方面占全国期货品种总成交量的25%,位居各品种第一位,这也带动了大商所期货交易量在全国的份额达到62%。

  本次增加豆粕7月、12月合约主要是为了满足现货市场的需要。从豆粕供给的角度来看,国内油厂一年中开工能力最足的是每年临近春节前的12月份、1月份,这两个月的加工量占全年的25—28%。其次是临近中秋、国庆的9月份,这个月的大豆加工量约占全年12%左右。而按照养殖业的生长及生产习惯,往往要提前1—4个月的时间对豆粕等蛋白饲料产生较大需求,因此恢复原来的7月合约、增加12月合约是有市场基础的。

  业内人士指出,增加了两个合约将使豆粕合约的连续性变得更好。大商所原豆粕期货5、8月合约交割区间过大,一方面使得5月前后合约的联动性变弱,另一方面也加大了5、8月间仓单的跨期成本,交割买方为降低成本通常会将5月豆粕仓单快速变现,而这又容易造成仓单的断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豆粕交易的活跃。因此,适当增加市场需求量相对较大的7、12月豆粕合约,有利于保持豆粕仓单的连续性和流动性。此外,增加豆粕7、12月合约可提供更多的套利交易机会。套利交易变得更为便利,将在一定程度上令豆粕期货市场总体活跃度迈上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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