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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修改交易细则 客户可发跨期套利组合指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 08:1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柏亮 发自北京

  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对部分交易细则及办法进行修改,对一些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其中部分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市场进一步放开。

  这次具体修改包括《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修正案)》、《郑州商品交易
所结算细则(修正案)》、《郑州商品交易所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业务管理办法(修正案)》等9个细则和办法已经8月2日郑商所第五届理事会通讯会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这些修正案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改,使申请跨期套利程序有所变化,根据原来《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管理办法》,跨期套利申请必须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上旬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最近交割月份的套利申请;申请跨期套利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跨期套利申请(审批)表》。

  而根据修正案,非经纪会员、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也可以通过跨期套利组合指令直接建立跨期套利组合持仓。

  跨期套利组合指令在原来的办法中没有提出,而修正案对它进行了定义:指买入(卖出)同一品种较近月份的期货合约,同时卖出(买入)相同数量较远月份期货合约,不标明买卖合约的具体价位,只标明买卖合约价差的指令。跨期套利组合指令按照价差优先、时间优先和远近月份同时成交的原则撮合成交。

  修正案还规定,除不允许作为预备指令和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下达外,限价指令的其他规定适用于跨期套利组合指令。

  道通期货北京营业部副总韩谊认为,对跨期套利申请的限制放松,有利于投资者更方便、更多地做跨期套利。

  在跨期套利的持仓限制上,修正案也有所改动。原办法规定,会员和投资者通过套利接收的仓单量,在跨期套利额度内不受《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接收仓单量限制。会员和投资者允许接收的总仓单量为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加上套利额度。

  修正案规定,跨期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和审批相结合,一般月份跨期套利无持仓数量限制,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跨期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之和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3倍(其中投机持仓不超过《郑州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应合约月份限仓数量)。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扩大投资者操作空间,使其操作更具灵活性。”韩谊说,原来的限制比较多,不太合理,应该给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选择留下更多的余地。

  “总的感觉是,这一系列的修改有利于加强投资者和会员的投资灵活性,加强风险控制能力。”韩谊认为,这次修改就质押、交割等问题进一步细化权责,市场运作程序更加顺畅,可操作性更强一些,同时更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避免不良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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