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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有利时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5: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日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召开了纪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成立5周年暨发展战略研讨会,对全国社保基金过去5年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同时对未来社保基金发展的方向以及壮大充实社保基金等问题作出了前瞻性的研究和探索。与会的官员和专家们一致认为,现在是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有利时机,社保基金的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

  设立社保预算

  针对目前中国社会保障规模不足的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指出,这主要就在于财政支持不足,在财政上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共产品上。他建议,要在十一五时期,高度重视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的规模和比重,调整财力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建设上来,同时,也要重视国有资产划转的落实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则认为,目前社保基金规模不足的问题,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要将老的问题和新的问题区别对待。他同时也指出,要把现有社会保障的职责和资源主体对应起来,建立落实资源主体和责任关系的机制。

  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胡学好表示,财政部现在正积极支持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全国社保基金,财政预算拨款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也在积极推动配合有关部门划归部分国有资产,比如说怎么样应用

股权分置改革的时机进行划转,这个问题还需要探讨,同时,财政部也在对各种充实社保基金规模的可能性和来源都进行着积极的探索。

  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则建议,中央财政预算要把每年预算超收的相当部分明确规定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他说,这几年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预算每年都会形成大量的预算超收,2004年全国预算超收额达到4000多亿元,中央超收已经达到2700多亿元。将超收财力的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既有利于抑制扩张支出的倾向,又有利于壮大社保基金规模。

  扩大投资品种

  发展壮大社保基金,也必须要贯彻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根本目标是保值增值的原则,准确把握风险--收益的关系,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保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指出,现行制度模式中,有关各方的权责有待分明,尤其是社保基金会的权责有待分明,权责模糊造成社保基金会加强投资运营管理的制度依据不足。他认为,应该着眼于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这个根本目标,厘定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方面的权责界限,建立相关的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

  项怀诚同时也指出,在监管方式上,现在所实行的限量监管,简单明了,便于监管部门操作;但是过于关注单一资产的风险,因而忽视了资产多样化对减少组合风险的作用,无从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在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管理主体的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监管机构经验比较丰富的情况之下,可以逐步放宽投资限制,推动现行的限量监管向谨慎人规则过渡。

  针对拓宽社保基金投资渠道的问题,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认为,社保基金的投资应当加大股权类投资,这个股权类投资应该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他建议,社保基金应积极参与建行、中行以及工行等国有大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借银行改制的机会作为战略投资参与进去,并且尽可能争取实现在国有股权直接划拨充实社保基金方面有一些突破。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汪建熙也认为,应该积极支持社保基金投资于上市之前的优质国有企业。他表示,汇金将积极支持社保基金作为国内战略投资者进入几大国有商业银行。

  完善法律规范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近十年来已有六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养老储备基金,这些已设立养老储备基金的国家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资金来源。

  项怀诚指出,我国目前社保基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来源不稳定、投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社保基金的法律法规环境还不完善,2001年由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以部长令形式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层次太低,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不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法律保障措施较少,不利于社保基金的发展壮大。

  著名法学家、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地位上明确制定一个法律或法规使社保基金更加完善。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则认为,我国社保基金发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立法的滞后、必然会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充实壮大。而社会保障基金的立法就是一个定性、明目、划责的过程。定性就是独立性、公共性;明目就是明确目标,目标是做什么用、规模多大;然后是划责,这样才能理清社保基金的性质、来源和发展的目标。

  与会的专家建议,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社保基金拓宽投资渠道的问题,比如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允许社保基金投资于能源、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以及信托产品、票据、

货币市场基金等新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投资的范围;降低对企业债、金融债等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的比例限制。同时,针对海外投资制定专门的规定,保证社保基金海外投资从一开始就在明确的法律规范下进行,以取得预期的理想化的收益。

  作者:记者 吴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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