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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资金来源 专家支招化解社保基金三大难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2日 07:39 中国证券报

  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全国社保基金经过5年的发展后,如今遇到了3个难题:资金来源不稳定、投资渠道狭窄和法律环境尚待完善。如何才能化解?

  在社保基金成立5周年之际,众多经济学家、法学家和业内人士纷纷支招。他们一致认
为,尽快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务之急,拓宽投资渠道要从股权和实业投资入手,而完善社保基金的法律环境,则需尽快完成《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建立。

  转持国有股权扩大资金来源

  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境外减持收入两个主渠道。但近年来中央财政拨款呈不稳定状态,国有股境外减持部分随着海外上市企业日渐稀少也面临干涸。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说,资金来源的不够稳定,不仅延缓了基金规模的扩大速度,也因为难以合理配置资产而影响基金的投资运营。

  为化解这一难题,专家们建议,应该尽快启动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结合正在进行的

股权分置改革,划拨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入社保基金长期持有。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也应尽快制度化。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汪建熙阐释这一建议时说,现在大型国企境外上市的数量呈递减趋势,只有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电力、电网、铁路等少数行业企业有这个可能性,为此应尽快考虑在国内上市的国有企业也应划拨部分股权给社保基金转持。此外,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按照

证监会的政策安排,今后在恢复
新股发行
后将采取新老划段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减持国有股对股票的供应量都没有影响。社保基金会和证监会应抓紧这个时机向国务院提出,在恢复新股发行之前,重新实施划转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给社保基金持有。

  经济学家高尚全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社保基金是公共产品,要给予高度重视。此外,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上市公司,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资本市场。

  社科院财科所所长高培勇从财政的角度支了一招。他说,近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会形成大量的预算超收,去年的情况最为特殊,全国预算超收额达到4061亿元,其中中央超收达2700多亿元。在这种形势下,可明确每年各级政府财政超收的部分优先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拨付,其中相当部分要用于全国社保基金。

  股权和实业投资应成常规品种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内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几个品种,并且有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统计显示,社保基金成立5年来的累计收益率超出同期累计通胀率,但总体来讲,收益水平还不是很高。因此,项怀诚呼吁,从长远来看,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是提高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的必由之路。

  拓宽投资渠道应从哪些方面着力?专家认为,应允许社保基金投资未上市国企和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

  汪建熙表示,社保基金可以作为一个理想的境内长期战略机构投资者,参股未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汇金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是外汇储备,从一定角度来说是要应对国际收支的风险,要求其投资有一定流动性。比较而言,社保基金比汇金更能够长期持有。在中行、建行、工行海外上市之前,应积极支持社保基金作为国内战略投资者进入国有商业银行。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进一步建议,投资包括国企、优质民营企业在内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应成为社保基金的常规投资品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则认为,社保基金作为战略储备基金,需要进行战略投资,比如,跟国家重点项目、大工程结合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说,投资证券业、上市公司股票等风险性较大,投向实业应该是社保基金更为重要的选择。因为在未来发展中,实业能够给社保这笔大资金带来稳定的回报。如果社保基金有选择性地进入这些领域会带来很好的收益。

  完善法律环境首需明确定位

  项怀诚说,作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主要法规依据——《暂行条例》有待改进的方面较多,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立法层次低。《暂行条例》仅是部门规章,在缺少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不利于确保基金安全;二是适用范围窄。社保基金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而《暂行条例》仅对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这两个监管部门与社保基金会的关系做出了规定;三是保障措施少。《暂行条例》注意的是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对注入基金的战略储备性质、筹资及支取、社保基金会的机构性质与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未及时做出合理适当的规定。

  为完善法律环境,社保基金会提出了修改《暂行条例》和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这两大主要任务。目前,《暂行条例》修改工作已经结束,正在等待批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也已经列进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但要最后通过批准程序,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完善社保基金的法律环境,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基金的正式法人地位、法人名称、法人性质。他认为,社保基金是一个新事物,具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法人性质特殊、财产性质特殊、管理性质特殊、监管模式特殊,应该为之单独立法。

  郑功成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社保基金乃至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来说,立法滞后是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的基金规模太小,规模究竟要做到多大,除了需要科学、量化的研究外,还需要法制的规范。这样社保基金才能有健康的、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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