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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收益税收亟待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0:4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深圳报道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马季华10月20日在“高盛高华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上建议取消企业债利息所得税,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全面免除企业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在短期内恐怕难以实
现,如果企业债券和国债享受同等免税待遇,还可能影响到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筹资。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豁免基金在投资企业债券时的代扣代缴的义务,此举可以促进债券市场和基金业的共同发展,引导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的专业化管理来投资债券,同时消除机构投资者可能遇到的双重税负的问题。

  在国外,共同基金对持有人来说是一条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途径。而在中国基金市场上,基金投资的计税,一直以来,都没有相关政策对此做出完整而明确的规定,直接导致了相关投资者在基金投资税收问题上可能身处劣势。

  一位货币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在基金投资(认购与赎回)环节上,持有人以分红形式获得的收益都不计税,对于以净值增长方式获利的部分,即价差部分,则需要征收不同程度的税收。

  以

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债券基金为例,在投资人环节上,货币基金是天天分红,所以所有收益都是以分红形式派发,无需纳税;短债基金则首先是净值增长,只有增长到一定程度才分红,分红部分免税,净值增长部分,即上述价差收入,对于企业来说是必须计入应税所得,对于金融机构,这部分收益还应交5%左右的营业税。至于货币基金和短债基金的投资环节上,税赋都是一样的。

  2002年9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据记者了解,至今,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各基金公司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第一条的时效问题暂且不提,对于第三条税收优惠,银行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是否也按企业债形式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没有统一标准,就目前所知,有些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实行了代扣代缴,有些则没有实行。”一业内人透露。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投资基金有可能出现双重税收负担的问题。比如基金投资企业债,企业在代扣代缴所得税之后,利息部分计入基金净值增长,如果机构投资者在基金分红前赎回或者通过低买高卖获得价差收入,则必须再次应税,这就产生了针对一部分收益的双重纳税。

  简单地说,个人投资者买基金不会增加税收负担,而机构投资者买基金不仅不能合理节税,反而可能面临上述的“双重征收”,“双重征收”在企业债券投资比例越大的情况下就越明显。

  此外,目前基金公司在部分债券品种上是否应替持有人代扣代缴税费没有统一标准,如果基金公司(比如说在次级债投资上)未替持有人代扣代缴税费,而政策明确后规定需要代扣代缴,就必须追加征收,而如果相关持有人已经赎回,则这笔税费只能由后续新进持有人买单。出于对所有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还是应该将基金投资的税收问题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

  “如果马季华建议的企业债利息所得税真的可以取消,则债券基金对机构投资者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及追加征收的问题就不存在了。”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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