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指引出台标志股改正式开始 并将有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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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8:24 中国证券报 | |||||||||
□记者 易非 深圳报道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公布后,记者在第一时间与基金经理取得了联系。基金经理们认为,《操作指引》的出台,是对全面股改指导意见的落实,其作用就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的指导手册,它的出台,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开始。
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经理冀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提到了《操作指引》的第三、四和第五条。第三条是指“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第四条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第五条则是“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冀洪涛认为,这三条表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保荐机构以及上市公司都将根据交易所的安排进行股改,这说明统筹安排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力将落实到交易所,从而有利于提高股权分置改革的效率。换一个角度来看,在交易所的调控之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上报不会出现一窝蜂的局面,而必然呈现出有节奏的渐进局面,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序、稳定地进行。 另有部分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研究人士提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操作指引》的第二十一条到二十五条。这里面具体要求的是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承诺人在制定承诺事项时,应当充分评估履约风险,制定与自身履约能力相适应的承诺事项,并在改革说明书中予以详细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发表意见,提出监督履行承诺的措施建议,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基金界投资人士认为,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所作的承诺更加具有可行性、保障性和有效性,这样就可以初步解决前期某些公司在股改承诺方面出现的不完善问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