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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荷银:有望再冲击千二 高度取决于政策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6:44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一、市场走势分析 (30/08/05~2/09/05)

  (一)本周大盘回顾

  大盘本周先抑后扬,在前两个交易日的缩量调整后,大盘重拾升势,连收三阳,一周累计上涨1.44%。沪综指走出带长下影的小阳周K线,目前已位于5日、20日及30日均线上方
。沪深两市本周日均成交额达184.6亿,比上周放大近一成,虽然比8月18日的天量仍相差甚远,但也呈逐步回暖态势。

  (二)行情分析

  本周市场热点仍非常活跃,ST板块、沪深本地股、医药股及股改概念股轮番登场,市场人气被充分激发。但股改概念股仍是市场的活力和焦点。市场对股改概念股的炒作从G股,到轮胎橡胶、氯碱化工等具有良好对价预期的沪深本地股,再到近期的岁宝热电、太极集团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个股,投资者对股改的寻宝游戏进一步深化。如岁宝热电,总股本只有1.3亿,但却持有1.5亿民生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法人股,市场预期如果实现全流通后,他们将得到巨额的投资收益,因此其股价近期实现连续上扬,本周累计涨幅达33.43%。其他的还有如太极集团上涨30.63%。预计其他的持有其他大量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公司,近期表现有望继续活跃。

  综合来看,本周涨幅靠前的仍多为超跌低价及股改概念股,而大盘指标股标表现都相对谨慎。特别是G宝钢(资讯 行情 论坛)复牌后,表现一直疲弱,本周有3个交易日收盘价在大股东承诺增持的4.5元下方,且宝钢权证(资讯 行情 论坛)在上市初的大幅上涨后,本周下跌21.69%,影响了市场气氛,从而增加了市场对其后市走势的担忧。

  并且近期影响市场表现的因素,如宏观经济、上市公司业绩及油价高企等,短期内并不可能消失。根据半年报数据显示,上半年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下跌2.13%,石油化工、房地产、钢铁及煤炭行业明显已处于行业景气周期顶峰,甚至已经趋淡,上市公司业绩刊忧。另外,由于飓风的影响,国际油价近期再度飙升,高油价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不可小视。

  从本周行业表现来看,根据天相数据,本周涨幅最大的为传播文化板块,周涨幅达5%,其他的依次为社会服务(4.23%)、农林牧渔(4.15%)及纺织服装(3.9%)。本周表现欠佳的行业为金属制品(0.16%)、采掘业(0.24%)、黑色金属(0.27%)及金融板块(1.06%)

  (三)下周走势展望

  估计9月份将陆续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稿以及其它相关的配套规范措施,并且从技术指标上看,BOLL线目前在中线上方,5、10日均线粘合且向上走,因此,大盘近期内有望再次冲击1200点。后市的高度将取决于政策面的支持力度。

  二、宏观动态

  (1)商业银行应分清股权激励和内部激励

  周小川表示要考虑私募基金地位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昨日指出,在风险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将来可能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是私人投资类组织和私募投资的基金,今后民间财富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在政策上要考虑它们的地位问题。他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区分高管激励与内部激励两种机制。

  在北京金融博览会开幕式上,周小川在谈到高管激励与内部激励两种机制时说,前者跟整体经济效益挂钩,后者与具体业绩考核挂钩。在银行上市过程中,不能将前者范围放得很宽,在有绩效差距的内部环节主要应靠后者。

  他强调,一定要用好银行内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即高级管理层向下制定并执行的激励机制。信贷经理,特别是高级信贷经理是银行绩效的生命线,他们的业绩差距很大,用股票期权激励显然有问题。如何设立这种激励机制,对商业银行改革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是个很大的挑战。

  他还认为,藏在股权分置背后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定价能力缺陷。在金融市场上,自主定价能力很弱,一个原因是过去管制很多,很多价格由官方定价,金融机构没有定价能力或经过自主定价的锻炼,这需要培养。

  他表示,当前银行改革的重点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决策集中统一的方向一定不能动摇。分支行信贷如果做得差到某种程度,以后就取消其信贷的授权,只留一点点允许其改进的余地。在审批权力上收、信贷决策程度逐渐规范的情况下,银行损失还是可控的。

  (2)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田雨/新华网)

  有关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2日受权播发《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直销管理条例》?

  答: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问: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起草审查条例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指导思想。一是,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刚才讲到,制定条例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因此,条例的内容一定要能够满足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要与WTO规则相一致。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入世承诺保持了一致。二是,坚持从严监管。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直销这种经销模式上表现的十分突出,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因此,直销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1998年以前传销在我国发展的情况已经证明了这点。有鉴于此,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问:条例开放直销业是否也意味着允许传销?

  答:条例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大家应该注意到国务院在颁布条例的同时还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其目的就是在开放并规范直销的同时,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根据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实际上禁止了团队计酬),并对提取报酬的比例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从计酬制度上对直销和传销作了区分。凡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的,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传销则是非法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这种非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

  问: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条例规定,一个企业要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成立后要在一个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还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满足了这个条件,直销企业才能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然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直销活动。

  问: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问:条例对直销员的业务培训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所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培训,除直销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时,还要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条例同时还明确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向符合相应条件的授课人员颁发依照商务部规定式样印制的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问: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问:为了加强监管,条例对监管部门规定了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专设一章,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为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上述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程序,都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问: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为保证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36次主席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则》,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工作。

  会议认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处置前期调查、资产重估定价、处置方式选择、处置方案制定与执行等一系列活动,是一项包含资产重组、定价和资本运营等多种专业技能在内的知识密集型金融业务。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推进,我国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不良金融资产剥离、管理和处置中也存在一些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引发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导致银行业资产流失,这反映出当前我国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处置业务运作尚不规范。今年以来,银监会大力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尽职行为以及违法违规问题。研究出台《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目的就是要通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尽职要求和相关责任,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监管道德风险,促进有效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会议指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这不仅是促进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资产处置行为。会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充分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明确定价程序、定价因素、定价方式和定价方法,并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人员与债务人、保证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要明确界定交易前、后手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会议在讨论《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时指出,银监会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早在2004年初就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要求,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发展,目前已有41家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资格,主要的中资商业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也起步较快。但是,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标准,监管部门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还比较薄弱。为了给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一个规范性框架,既鼓励业务创新,又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使之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银监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上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普适性原则,先行制定出台《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同时决定,在此基础上将加快制定覆盖中外全部银行业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指引。会议要求,银监会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与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监管,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现场检查,明确非现场监测的实施路径、信息框架和监管信息报告要求,重点是加强对衍生产品业务发展战略的评估,对董事会和高管人员行为、风险管理过程、内部控制与审计、交易程序、会计政策、信息披露等实施审慎监管,督促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提高对衍生产品所涉及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能力。

  会议还原则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则》。会议认为,银监会成立以来,银行业监管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及时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银监会监管法制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特别是监管法规工作的统筹性、协调性以及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会议强调,要从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和整合有关工作程序入手,建立健全银监会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法制建设。在监管立法工作中,要按照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立法规划,建立法规制定的程序,推行法规专家审查制度和独立的后评价机制,强化法律的解释、咨询和顾问职能,切实增强法规建设的科学性。

  三、一周市场基本概况

上涨比例最大的五个行业

下跌比例最大的五个行业

行业

涨跌幅%

行业

涨跌幅%

传播文化

4.15

其它制造

1.15

社会服务

4.15

金融保险

1.06

农林牧渔

3.9

黑色金属

0.67

其它机械

3.87

采 掘 业

0.24

纺织服装

3.65

金属制品

0.16

  资料来源:天相

上涨比例最大的五只股票

下跌比例最大的五只股票

名称

涨跌幅%

名称

涨跌幅%

岁宝热电

33.44

*ST花 雕

-14.22

太极集团

30.63

G 综 超

-14.36

科龙电器

27.32

*ST多 佳

-14.58

北京化二

26.03

*ST华发A

-14.68

南京化纤

25.54

G 中 孚

-19.91

  资料来源:天相

  四、一周基金排名

基金名称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本周排名

今年以来

合丰成长

1.0963

1.2363

1

8

合丰周期

1.0121

1.1971

45

20

合丰稳定

1.0792

1.1692

16

3

荷银精选

1.0535

1.0535

2

4

荷银预算

1.0434

1.0634

3

 

  资料来源:中证报 2005年9月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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