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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行呼吁 特殊结算参与人权责应分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08:05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金烨

  随着长电、宝钢权证上市日临近,监管部门不日将出台关于基金如何参与权证交易的征求意见稿。对于基金参与权证交易,托管行方面希望监管部门能在制度上加强对基金权证交易的监管,同时呼吁明确托管行作为特殊结算参与人的权责,以免托管行在基金的权证交易中职责不清。

  一位国有商业银行托管部负责人表示,日前相关部门出台了《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其中对结算参与人的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取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其它合格机构”。在这项规定中基金并没有被明确认定为结算参与人,但托管银行却是。对于基金托管行而言,在基金的交易行为中银行与登记公司存在一级清算关系,与基金是二级清算关系,因此托管行是一个并不参与实际交易的“特殊结算参与人”。“有关规定却要求结算参与人支付实际交易产生的清算费用,如果今后权证交易量大,恐怕托管行的这点托管费都要折进去。”该负责人对记者说。

  根据相关规定,交易所将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费,收费标准为交易、行权涉及的清算金额计算的0.015‰,托管行方面认为,如果今后基金权证交易规模快速扩大,必然增加托管行方面的结算成本,而这笔费用理论上不应该由托管行来承担。“我们也在和有关方面进行协商,看是否能与基金一起承担这个费用。”

  对托管行而言,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应对基金权证交易中的违约责任。例如,根据有关规定,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将要求结算参与人及时补购卖空权证;卖空资金不足的,交易所将动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弥补差额部分,仍不足的,交易所有权继续追偿;对违约结算参与人没收卖空利得,按卖空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卖空违约金。此外,规定还要求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等。托管行方面认为,这些原先应由交易者承担的责任,在基金成为交易主体时却落在了托管行的头上,银行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

  另外,托管行在登记公司开立的基金登记结算账户,一个账户当中往往有数只基金,而登记公司则执行的是法人结算的原则,即结算单位是单个的统一账户。一旦该账户出现买空卖空情况,将从账户中最后一笔交易开始冻结。这样将有可能出现A基金在权证交易时出现买空卖空情况,冻结的却是B基金的交易。因此,托管行需要在每天交易完成后,诸笔鉴别基金的每项交易,检查是否出现买空卖空行为,然后向登记公司汇报,以免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而这也大大增加了托管行交易结算的工作量和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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