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聚焦基金风格漂移 晨星接单触痛民族评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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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8:40 21世纪赢基金 | |||||||||
本刊记者 简俊东/文 “将整个基金业安身立命的核心数据交给一家外资的资讯公司,这样做我们无法理解。”4月7日,深圳一位基金业人士向记者表达他的不满。 这位人士的不满源自证监会基金部今年2月17日下发的一份名为《关于向晨星公司提供
对于如何保守商业秘密,基金部函中称“各基金公司与晨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数据的传递、存储、处理中的权利与义务。防止数据被不恰当的分发、泄漏、传递给第三方或者被用于本课题研究之外的其他用途。” 轩然大波 这份函令业内哗然。 “到现在,还有一些基金公司没有将数据提供给晨星。”4月5日,某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这次要求提供的数据的确是比较秘密的,普通投资者只能在基金年报中才能获取到基金全部股票的投资信息。基金季报也只列出基金十大重仓股的投资情况。这些数据信息含量非常丰富,可以说是基金安身立命所在。特别是在QFII加速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竞争开始加剧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即使有保密协议,但如果最后被挪用,或者被QFII拿到,我们肯定非常吃亏。而且也难以求证并追究其责任。”一家成立时间不算太长的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QFII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时候,投资者发现其投资策略与国内的基金有很大的差异,市场曾经引发短暂的跟随QFII投资的热潮。其后,人们发现QFII并没有想象中高明,其特立独行的投资策略多是在对国内市场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目前,一些QFII开始委托国内某些基金公司为其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如果这些数据到了QFII手中,那么情况就会改变。”很多基金业人士向记者表达了类似担忧:“QFII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获取很多业内信息。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本就透明,而QFII却无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他的限制也少。” 在这样的担忧下,把核心数据交给晨星这样一家外资机构就显得格外敏感。 而对历史问题进行追究的可能同样使得基金公司不愿交出数据。“基金业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数据里可能隐藏着一些不光彩的过去,这也使一些公司不愿拿出这些历史数据。”业内人士分析。 “对于这件事情有抵触情绪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老基金公司。”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但是如果基金公司不愿给,基金部也没办法。因为这个文件是一个‘函’,而并非一个‘通知’。其中的差别很大。”他指出,按照一般的理解,“通知”是上级单位发送给下级单位的文件,是需要严格执行的,而“函”一般用于平级的单位,即使是上级单位下发,但是其要求并不严格,如果有特殊情况,下级单位也可以回复一个公函,说明不能执行的原因即可。 “现在基金部在督促还没有交数据的基金公司尽快交过去。”4月5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聚焦“风格漂移” 本刊记者了解到,虽然大部分基金公司都提供了数据,但很多业内人士对基金部的做法表示不理解。 “把一次课题研究提升到这样的高度,通过基金部来提供数据,的确奇怪。以前基金部从没有提出过这样的要求。但是,因为这次是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我们也只能照办。”某基金业人士表示。 “基金的投资风格漂移,这是目前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如果把基金部最近的一些文件联系起来看,这件事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某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基金的投资风格漂移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是此前,基金部监管的重点一直都偏重于利益输送以及一些明显的违规行为,对于基金是否严格遵循其契约中的投资风格承诺一直没有真正实施监管。从国内出现开放式基金在现在,还没有一只基金因为未遵守风格承诺而受到惩罚。这也导致了一些基金经理为了追求业绩表现,经常不顾投资风格的承诺,追随市场热点,频繁短线交易。 对于基金投资风格的关注始于去年4季度。2005年12月21日,基金部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其中第11条第1款规定:“如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的投资风格(如主要投资于大盘股票、基础行业股票、可转债或跟踪指数等)或证券选择标准,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这份文件明确地将监管基金投资风格是否漂移的重任交给了基金托管人。而为了支持基金托管人更好地监管基金,基金部在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基金业务材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托管银行每日都要向基金部提交基金持仓统计日报表,而每两个月,托管银行需要向基金部提交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报告。 “但对于基金投资风格的加强监管只是始于去年4季度,而此前基金风格漂移情况如何,从加强监督力度的角度,基金部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补充分析,这样或许可以解释基金部为什么要进行这样一个分析。”上述人士同时告诉记者,“如果这些数据或者分析结果里真的发现什么问题,监管部门的态度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民族评级业之痛 对于基金部上述公文敏感的不仅仅是基金公司,国内从事基金评级业的人士同样感到很受伤。 “国内的基金评级业主要是三种类型,一类是晨星、理柏等,它们是外资,而且评级方法比较成熟,雇员众多。第二类是以银河证券和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券商,他们有专门的人开始有意识地开展基金评级业务,但是雇员人数还是很少,一般只有几个人。第三类就是分布在券商研究所的研究员,他们只为大客户服务。总体来看,国内的基金评级业只是萌芽期,还没有形成商业化的盈利模式。”一券商研究员分析。 “就是因为现在国内的评级机构还处于萌芽期,相关部门反而应该多加扶持,而不是刻意扶持某一家。”上述研究员感慨,“任何一个做基金研究的人都知道,获取这样海量的非公开数据意味着别人不能超越的核心竞争力。” “现在我们从规模和支持力度方面已远输于外资咨询公司。在竞争这么激烈的情况下,政策还对它们进行扶持,那么国内的评级业就难以成长起来。” “基金部本身缺乏研究力量,所以需要借助其他机构的力量。而基金部是从如何更好地做好监管的角度来考虑交给谁来做这个研究的。”上述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而晨星恰恰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基金投资风格箱理念的机构。从1992年起,晨星通过对基金公开数据的分析,确定其投资风格,理财师或投资人可以比照其契约中的内容,以确定该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否发生漂移,由晨星来完成“中国基金股票投资风格分析”这个课题似乎再合适不过。 然而这又引来另外一个质疑,一基金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外,基金评级业分为两块,一块是“评价”,一块是“评级”。“评价”是比较简单的,也就是对数据的事后分析。晨星以及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价值杂志等提供的一些评级本质上只能算是“评价”。开展“评价”业务的各方获取的都是公开信息,都是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进行竞争,竞争的焦点就是谁做得更加细致,谁更加准确。在美国,晨星、理柏都属于评价机构。 而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是需要监管机构认可的,具有进入门槛。但是监管部门的作用也仅仅是认可评级机构,但并不下达文件要求基金公司配合,评级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和评级机构签订合同,向这个评级机构定期交换某些非公开数据。但是这些数据严格用于评级目的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标准普尔、穆迪等就是这样的评级机构。它们最终出来的报告带有主观性。 “因为涉及了非公开信息,该调研应该算是‘评级’。基金部应该是在国内基金评级业的现状下才选择了晨星。整个国内资本市场缺乏权威评级机构的现状,这又是谁的责任,这值得反思。”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