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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叫板管理人主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0:10 证券时报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基金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从1998年以来,中国基金业已经走过了7个年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但是,基金业的发展道路依旧任重道远。当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问题和现象。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了,例如封闭式基金被边缘化问题。有些问题已经触及基金行业的核心,为什么持有人亏损较多,而基金管理公司还是提取大量的管理费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披露财务报表。有些问题则是涉及到基金行业制度建设,契约型基金是否是未来基金业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型基金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给出答案,或者展开讨论,凝聚共识。

  持有人大会没发挥作用

  目前基金业存在的不和谐问题归结为:做为和谐基金业的最重要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其依法拥有的权利较难实现。具体体现就是,

股票投资人可以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权利。可能股东大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毕竟股票投资人有了一个基本的表达自身意志的机制。基金投资人做为基金财产的主人,缺乏一个表达自身意志的机制,基金持有人大会基本或很少召开。基金投资人对“管家”即便不满意也无可奈何,只有用“脚”投票,而不能用“手”投票,要么卖出基金要么赎回基金。

  笔者认为,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以人为本”就是以投资人根本利益为本,兼顾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全面协调”就是协调资本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以及基金业与基础市场之间的关系,要兼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组织的合法合理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节约资源的消耗,借助先进技术和高效组织形式,扭转当前开放式基金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降低投资者参与基金业的成本。

  “管理人主权”存弊端

  随着近几年金融体系的变化以及国家社会发展思路的调整,需要我们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基金业发展战略。应跳出基金业看基金,把思考的视野和观察的角度拓展到更广阔的背景中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格局中思考基金业发展战略。

  如果持有人在某一阶段亏损较多,而基金管理人还是大量提取管理费,投资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有看法是情理中的事。又比如最近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问题,投票权实际是基金投资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对投资人负责,而不是对其他人负责。当前基金行业实际处于“管理人主权”阶段,基金运作过程的重大事项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主导。基金管理人主导契约设计、产品设计、费率标准制定、托管人选择、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等几乎所有重大事项。

  证券市场不同参与者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是正常的,但基金业的中心工作也应是保护持有人利益。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发生排他性利益矛盾时,应以投资人利益为主。风物长宜放眼量,从社会的角度看,保护投资人利益,加强投资人对管理人的监督,不是削弱或干扰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恰恰是增强社会对基金业的信心,扩大基金业的社会基础。只有全社会对基金业发展有信心,社会成员认为可以有效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才可能有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向基金业。

  关联交易损害持有人利益

  “重开放轻封闭”引致的封闭式基金被边缘化现象,损害了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在缺乏严密防火墙限制的情况下,开放基金管理公司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导致“损公肥私”(公募型基金向资产管理业务输送利益)或公募基金受到不公正待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调整引发的“基金资产控制权”问题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基金法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一定要限制,而且一定要严格地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品种之间和不同业务之间,如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内部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另一类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外部当事人,如股东、托管银行及其他机构或个人之间。

  基金管理公司每个品种的约束不一样,外部压力也不同。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可以动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动用公募基金的资源保护其他业务的行为。如果对关联交易没有从法律和法规层面进行严格限制并严厉禁止,仅仅从道德层面希望基金管理公司自律,不大容易法说服公募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在关联交易上的某些行为存在争议,这些行为在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但确实侵害了一部分持有人的利益。比如,在某些共同持有的股票处于低价位时让某些基金品种先买,在高价位时让其先卖。

  对关联交易不能放任自流,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及各业务中间必须建立防火墙。这些新产生的不和谐问题根源在于基金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其背后暴露了我们在基金业发展思路上的局限,即长期以来,我们并不鼓励基金投资人做主,并不鼓励基金投资人依法表达自身的意志,而倾向于依靠行政管制来协调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矛盾。

  让投资人合法自由行使权利

  应鼓励并支持基金投资人发挥作用。在基金业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一种“精英主义”的心态,觉得基金业的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因此不主张发挥投资人的监督作用,总担心召开持有人大会会影响基金业的所谓稳定,让基金业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长期以来得不到纠正。

  持有人大会作为一种平衡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当前中国基金业基本是由是基金管理人主导,而持有人大会可以有效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制约。不能仅仅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持有人将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持有人利益之上。持有人利益是第一位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利益是第二位的,二者不能等量齐观。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所受到的压力主要来自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而来自基金持有人的直接压力几乎没有。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赎回被动行使监督的权力,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则基本上无法行使监督的权利。投资人缺乏一把高悬在基金管理公司头上的“达摩克棱斯剑”。基金投资人比任何人都更关心自身财产的安全,让投资人可以合法自由行使基金法赋予的权利,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展开实质性的监督,这其实是最优的制度设计。

  让千百万普普通通的基金投资人参与日益蓬勃发展的基金业,不仅为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引入大量资金,也有利于培育小康社会的公民投资

理财新文化。应该看到,基金管理公司根本利益和投资人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一些优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也日益获得投资人的信任和尊敬,资金也纷至沓来。

  从中国和世界基金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基金业发展的时代特点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认真研究和解决基金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基金业内部,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公正对待封闭式基金,妥善保护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推进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组织形式与制度的发展创新,将基金业工作重点切实转到代表最广大持有人利益的思路上去,将持有人利益最大化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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