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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交易并非天经地义 封闭基金为何成了唐僧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9:19 中国经济时报

  张东臣

  近几年来,封闭式基金向关联股东输送利益、向开放式基金输送利益、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的事件屡禁不止。最近,媒体又爆出封闭式基金向社保基金输送利益的丑闻。

  在《证券法》、《基金法》的保护下,在证监会的实时监管下,封闭式基金竟然成了任意被宰割的“唐僧肉”。持有人怎能不为之愤怒?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的封闭式基金不仅全线折价,而且幅度惊人,整体折价率已超过40%,并有多家封闭式基金超过了50%。这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持有人因严重套牢而不得不坐困愁城,为人鱼肉。

  事实上,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现象并非天经地义,其合理与否至今仍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指出,封闭式基金折价交易的现象与市场有效性是不相符合的。在美国,封闭式基金折价普遍较低,同时也存在溢价的现象。

  可以说,国内封闭式基金高折价背后,折射出的正是基金业诚信不足,监管不力,有法不依等严重问题。从原理上讲,封闭式基金的折价是对流动性安排缺陷和委托代理风险上升的补偿。事实上,构成高折价的这两大主要因素都直接与监管层的不作为有关。

  首先,有关流动性制度安排被人为堵死。在美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封闭式基金转为

开放式基金。实践证明,封转开对消除基金折价具有很大的正面作用,主要就在于其增加了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我国《基金法》对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大会、“封转开”等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当折价率过高时可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赎回或“封转开”事宜,从而改善其流动性缺陷。但封闭式基金这一法定权力实际上行使起来却并非易事,尚需证监会来审批,而证监会则以担心造成市场冲击为由原则上不予审批。可以说,虽然法律给了持有人相应的权力,但法律最终还是要看基金管理人的脸色,要看证监会的意见。当持有人行权受阻欲诉诸于法律时,证监会居然像法院打招呼不要受理持有人的起诉。因此,相关法律条文几乎是形同虚设。

  其次,委托代理风险上升,监管层也难逃干系。比如,当基金管理人利用封闭式基金向其他公司或个人输送利益,或者同一家公司管理的不同类型资金之间的利益输送等行为,都直接导致委托代理风险上升,基金折价率升高。最近一些基金管理公司被指利用旗下的封闭式基金向所管理的社保组合输送利益,就是很好的例子。社保组合买入一只股票后,再由封闭式基金买入,买入期间自然拉升了股价。在卖出时,也由社保组合先行卖出,然后封闭式基金再抛售。在这以过程中,封闭式基金向社保组合输送了利益,而社保组合则向封闭式基金转嫁了风险。类似利益输送行为严重违反了《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五项等有关规定。

  有关利益输送的消息见诸报端后,证监会人士表示,如今的基金监管体系渐趋完备,“对这种基金公司的多个账户、股东和基金公司的账户,都可以做到较好的监控,要找到相关证据实非难事。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不排除采用警告或更高级别的处罚”。对此,投资者不能不质疑,既然监管条件和手段如此先进可靠,为什么证监会总是在有人检举揭发或媒体公开报道之后才发现违规行为?为什么每次调查之后总是不公开披露调查处理结果,甚至不了了之?为什么相关处罚也总是仅仅限于内部警告,很少有人被按规定撤职甚至被移交司法机关?而投资者受损之后为什么每次都不能获得赔偿?

  基金公司内部资源向开放式基金倾斜,厚此薄彼,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已是公开的秘密。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持有人无法对其构成任何约束,监管层又对之包庇纵容,他们当然乐得把封闭式基金吃光分净,敲骨吸髓。

  可以说,正是由于监管层不关心持有人的利益,最终造成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和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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