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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应引入净资产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 16:40 21世纪经济报道

  翁嘉鸣

  近日,保监会邀请了基金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闭门开会研讨,就酝酿已久的《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他们再次征求意见。

  据悉,9月初中国保监会已小范围召集部分基金公司对《保险机构交易对手标准》草
案进行沟通。核心内容是对基金公司和基金分级制度、对基金公司规模和净资产规模进行限制等等。

  援引一些媒体透露的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不少地方需要仔细斟酌和权衡。首先,对基金公司资产规模的划分。草案规定可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该款的本意是通过对基金公司本身规模大小,来确定管理人风险对其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这款难以满足保监会的初衷,不具有可操作性。众所周知,已经废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所以在《基金法》颁布以前,也存在部分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公司。

  随着基金业竞争和发展、法规的完善,新设公司全部按照《基金法》规定的1亿元(及以上)注册资本设立。而新设公司实际净资产低于1亿元成为“常态”,有的公司已经只有注册资本的五折、六折,注册资本标准难以动态反映企业变化,同样也无从避免管理人“风险”。

  而如果保监会以“净资产”为标准则更能切实反映管理人实际情况。这也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以“净资产”代替“注册资本”,将进一步缩小可选范围,当然,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达到标准。

  同时,管理资产规模标准应进一步明确。不加区分地制定标准有失偏颇。

股票基金和
货币基金
属于不同类别,从现实情况看,货币基金规模变动远大于股票基金份额变动。如果保险机构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股票类基金进行投资,如顾及其总规模对股票操作的影响,则应有针对性进行考虑,而不应笼统地将其混合。

  股票类基金规模相对扩张艰难,而低风险型基金要做大资产规模相对容易。这与目前管理层欲做大股票类基金规模,以支持股市发展的意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冲突”,这一规定也对另一些基金公司有失公平。可见,分类别区分基金规模并分别制定合理的规模标准,也是保险业应该考虑的地方。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基金公司也被分成了A、B、C、D四大类。规定中,A类公司为最近3年每年“所谓”核心基金支数占当年管理所有基金支数比例需大于75%;B、C级公司的标准即为上述比例依次为50%、25%,凡不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为D级公司。

  但基金业的业绩竞争激烈,优秀公司也未必能年年维持理想水平,基金经理们更被业绩考核压得喘不过气。作为基金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仅从业绩排名衡量基金公司等级,将使基金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基金业绩→保险投资规模大小→基金份额大小→管理费收入→基金公司效益。

  合理的分类应该是管理人经营安全、绩效评价的综合,并应考虑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这一行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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