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新稿引起基金业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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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7:30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荣篱 最新下发的《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引起基金业内热烈讨论,对“单一股票池”等内容反响尤为多。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增加了颇多内容,其中“股票池”相关
有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第三稿的这一规定是想为进一步明确托管人的督查职责,规范基金运作,但实际意义不大。他表示,如果基金公司给托管银行一个真实的实际上操作的股票库,一来这对基金公司来说泄露了投资机密,是基金公司所不愿意的;二来,这个实际操作的股票库随时都在变化,按规定要求,股票池调整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要向托管人报告,实在麻烦,增加了基金公司的工作量。也有基金公司表示,如果基金公司采取应付托管行的态度的话,就给托管行一个类似于基础股票库的备选库,这样基金投资无论怎么变化,都会不超出范围,基金公司和托管行双方都省了很多麻烦。 除了股票池以外,基金公司抱怨较多的则是基金公司与托管行之间的不对等关系。例如,有人士就指出,在股票池的建立和监督上,基金公司负责构建股票池,并以股票池为基础进行投资,托管行则负责对基金公司是否按股票池投资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一旦基金公司超出股票池进行投资,就有违规之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说明,如果托管行未及时发行基金公司的“违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基金公司与托管行地位不对等,基金公司表示,这种不对等关系由来已久。在封闭式基金时代,双方关系还算对等,自从有开放式基金,特别是基金发行困难的局面出现后,双方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对这一不对等,基金公司也表示理解,因为中国的托管行并非独立托管人,它后面还有一个庞大的销售网络。因此,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是肯定的,但现在这个《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个不对等,这就不合适。 还有一些公司对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表示不理解。去年底,征求意见第一稿出台,并向业界征求意见,有9家托管银行和29家基金公司反馈了意见,监管部门据此修改并完成征求意见第二稿。今年7月,监管部门召集所有托管银行开会讨论第二稿,并根据会后12家托管行提交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第三稿。也就是说,这第三稿的形成是在没有基金公司参与的情况下讨论形成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