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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头疼提供股票池信息 担忧托管行隔墙有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0:17 东方早报

  已讨论近一年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又出现了征求意见第三稿,证监会将增加托管行对基金的监督责任,而基金投资在更加透明的同时,却不得不面临银行防火墙是否能“隔音”的考验。

  最近,证监会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该意见稿明确了托管行对基金投资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虽然这将有利于基金投资
的规范透明,但由于该规定要求各基金公司旗下每只基金建立独立股票池,且每个股票池信息和调整情况需向托管行提供,引起一些基金公司对银行防火墙的担忧。

  根据意见第三稿,未经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基金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新品种;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这些规定将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但基金公司却“头疼”向托管行“告知”股票池情况。

  根据意见第三稿,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对象备选库的构建原则及备选库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投资对象备选库,应在调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新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及备选库调整原因(如新股上市、股票退市、投资风格调整等)。

  而目前,国内已有两家银行系基金公司发行了股票系基金,银行与银行系基金这两母子是否会“共享”部分信息,谁也无法担保。

  早前,在银行系基金成立前后,就有基金公司开始担心:其基金的持有人信息,可能成为银行系基金发行的后备;基金的每日交易情况,与托管行在同一座大楼的银行系基金公司是否都知晓?随着新规出台,今后托管行不仅掌握受托基金的交易情况,更清晰知道受托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一旦该备选对象被对手——银行系基金抢先建仓,非银行系基金可能失去市场机会。

  “托管行监督基金,谁来监督托管行?”有基金业高管提出质疑。

  在基金业的质疑声中,这个历时近一年的意见稿可能仍将处于修改中。据透露,该征求意见的第一稿早在去年年底就由中国证监会拟写,并向业界征求意见,当时,9家托管行和29家基金公司反馈了意见,证监会据此修改并形成第二稿。今年7月,证监会召集所有托管行开会讨论第二稿,并根据会后12家托管行提交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第三稿,第三稿中明显托管行的意见占主导。

  目前,该意见稿何时正式出台还无法知晓,但一旦该意见正式通过,老基金的托管协议都将据此修改。证监会称,初步考虑给老基金三个月时间进行调整。目前,证监会正着手起草《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运作指引》和针对各基金类别制订《基金投资监控报表》,待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托管人监督职责将更明确。

  作者:早报记者 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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