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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五大路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 08:30 证券时报

  □郑木清

  推进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科学化和法治化,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及其立法的指导原则。笔者在最近出版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立法研究》一书中,提出了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立法应遵循五个原则。

  一是以参与人和受益人根本利益为唯一目的的原则。本着这一原则,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取得了成功,养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得到了保障,促进了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维护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而英国历史上的Maxwell 事件、美国的安然事件,以及新加坡、印度等国养老基金投资的长期低效都说明了,违背这一原则将会损害养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损害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起步阶段,如偏离这一目的,将给中国的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资本市场发展,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损害。

  二是统筹协调三大支柱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原则。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基金三者存在着若干差异性和共同性。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共同性和差异性,照顾到这三大支柱的不同功能目标的需要,才能激发雇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参与人和受益人等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使三大支柱能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否则,就有可能使三大支柱的差异性或共同性被市场参与者利用于谋取私利,或压制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基于这些考虑,对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应分别适用较严格、次严格和较宽松的政策。

  三是兼顾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的原则。必须明确以下几点基本要求:其一,不能把控制投资风险片面地理解为以控制投资风险为根本目的或唯一目的;应该明确控制风险只是手段,而在控制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最优(或较优)投资回报率才是真正目的。其二,养老基金的资产配置不能局限在仅仅投资于债券或基本投资于债券上,而应更多地投资于股票、股权投资、国际投资等具有较高投资回报属性的资产上。其三,养老基金投资不能限制在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策略上,而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

  四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投资兼容的原则。海内外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证明,养老基金全球性投资组合比完全国内投资组合具有更优的风险回报特征。这一做法有助于提高我国养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自身的谨慎管理能力;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国际化和有效性;有助于克服和缓解人民币汇率的升值压力,有助于避免类似于诸如德国、日本等国在其经济现代化和国际化过程中难以避免和难以克服的本币汇率升值压力。可采用的方式应该是QDII机制,在执行这一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养老基金的规模、国内资本市场的容量、国际储备的充分性、人民币汇率的状态等几大因素。

  五是积极稳步从数量限制规则向谨慎人规则过渡的原则。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在具备必要条件的前提下,相对于数量限制规则而言,谨慎人规则具有较强的降低投资风险和增进投资回报率的作用。当前养老基金投资的时代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倾向于由实行数量限制规则向谨慎人规则转变。但是,实现这一转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基本条件是:健全的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法规;养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自身具备谨慎管理机制;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达到一定的程度等。

  对于我国来说,在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内,对三大支柱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均应实行数量限制规则,与此同时应以实行谨慎人规则为渐进要达到的目标。在我国三大支柱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由数量限制规则向谨慎人规则的时间顺序安排上,应实行差别化的安排,遵循先第三支柱、后第二支柱、最后第一支柱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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