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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缺乏有效竞争 私募基金亟待法律护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8:55 中国证券报

  □深圳智多盈 余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指出,在风险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将来可能比较愿意承担风险的主要是私人投资类组织和私募投资的基金,今后民间财富是需要着重培养的,在政策上要考虑它们的地位问题。他还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区分高管激励与内部激励两种机制。据调查,中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6000亿至7000亿元左右,无论政策限制与否,这块阵地一
直存在。与其让它们在地下运行,不如在政策上对私募基金作出规范,让其获得合法地位,促进其发展。

  此次周小川重提私募基金问题,说明管理层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也让业界对此产生新的预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的广义货币存款余额有望在今年突破28万亿元,明年有望突破30万亿。最新调查数据表明,我国每100户城市家庭中,有2.5户以上家庭金融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在我国经济增长率年均高于7%但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不高于2.5%的情形下,闲余资金必定会寻找生财出路,私人集资办公司、做生意,甚至投资

房地产
股票
、期货,已是不争的事实,私募基金早已在中国暗流涌动。

  根据权威机构的测算,国内目前以中短期商业项目和金融商品为投资目标的私人游资,至少在8000亿元以上,并且每年平稳增长。与巨额民间资金对投资增值的渴求不相称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不尽如人意,相关的法制建设还很滞后,这对广大有产阶级的投资热情是不小的打击。一方面,政府希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但又对市场干预过多,限制过多,令投资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法律对投资市场中出现的黑箱操作、侵害投资人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象打击不力、制裁不严,使许多投资人在伤痕累累之下逐步远离了政府划定的所谓的“合法投资场所”、“合法的投资代理人”。

  自然界的生存法则是:最有顽强生命力的东西,往往更能够在最严酷的环境中依然存活并不断发展壮大。私募基金的大量存在,是人类渴求财富增长的最顽强的意志体现。

  在1975年至1990年的美国股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养老基金的总收益成绩,跑不赢无人管理的标准普尔500指数。而同一时期,私募基金管理者彼得·林奇,将其管理的麦哲伦基金增值30倍,创造了股市长期投资获得高收益的

神话。创造了辉煌成绩的美国私募基金还有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基金等。当然,我们也知道有一只在1968年获得美国基金收益率第一名的梅茨基金,到1975年亏损了90%后就认输隐退。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不二法则。我国目前在基金业中,就缺乏这种有效的竞争。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美国一般是实行有限合伙制,投资人一般是有相当资产实力的中产阶级或更高阶层的有很强风险承受力的高收入者。投资人总数限定在35人以下,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是当然的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管理费外,也依据合伙合同享受15%-25%左右的利润分成。由于有限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不必对一般合伙人所犯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方式很具吸引力,从事私募成功机会大。

  但中国目前并没有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急需法律界定这种形式。私募基金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2)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

  为了合理利用规模急剧庞大的私募基金资源,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在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1)在组织形式上确立区别于公开发行上市的非公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2)对非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身经济实力和诚信力进行法律上的资格界定;

  (3)从法律上取缔“收益保底”的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引导理性投资;

  (4)基金管理人应在契约中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该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范围及其各被投资品种的风险事项、对不同的风险品种所使用的最大资金比例等事宜;

  (5)从法律上确定非公募基金的安全托管程序。应该说,只有对私募基金从法律上进行健康有序引导,这股不可小觑的金融力量才可以更好地投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来,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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