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权证存三大悬疑 非股改权证仍是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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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7:46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唐林 昨日,基金投资权证有了明确说法。根据规定,基金被允许主动投资权证,一些业内近期多有猜测的问题最终被确定。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难题也随之出现。 封闭式基金面临契约难题
在基金获准投资权证的同时,一道关于是否修改契约、如何修改契约的难题就横亘在老封闭式基金面前。 《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在我国所有开放式基金和不少封闭式基金的契约里,都留了“其他证券品种”这样一个口子。 客观地看,在基金契约中有关“投资范围”条款里留了“其他证券品种”的基金都是可以投资权证的,而且证监会在风险防范方面,通过细化的比例限制了基金资产投资和交易权证的比例,已经将权证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程度里。不过基金公司仍然会谨慎操作,例如,包括开放式基金在内的基金是否需要修改契约还不是很确定。根据规定,基金公司须将旗下基金的权证投资方案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具体如何投资还要向证监会请示才能决定。 但是老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根据现行契约,部分此类基金是不可以投资权证的。第一批封闭式基金如基金金泰(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开元(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兴华(资讯 行情 论坛),都在投资范围里限制为:“国债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根本就没有“其他证券品种”字眼。由于历史原因,这批老开放式基金一直没有修改有关投资范围的契约,而且,在《基金法》出台后,通过持有人大会修改契约也几乎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基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这种高难度的条件使得自基金法出台后国内还未有一宗持有人大会召开。因此,严格上看,契约有以上问题的基金将不能投资权证。 非股改权证仍是禁区 根据《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仅仅是被允许投资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正在热身中的ETF权证不在此列,仍然是基金投资的禁区。不过,从法规要求上来说基金不能投资基金,因此ETF权证也就不能投资。 此外,有基金公司对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的权证是否属可投资权证产生怀疑,因其权证方案并不属于股改对价的范围。不过,从《通知》来看,凡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都属基金可投资范围,长江电力的权证虽然不属对价,但其仍然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不存在不允许投资的问题。 10%限制可能突破 《通知》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则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这一规定是针对总股本而言的,而权证发行对象有的是对流通股股东发行的,从理论上讲可能出现如下情况:虽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未超过总股本的10%,但超过了流通股本的10%,从而造成该基金公司旗下基金持有权证超过规定限制。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也有相关规定。规定要求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此,部分权证在上市初期可能面临较大抛盘压力。 相关专题:基金投资权证 基金获准主动投资股改权证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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