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关于货币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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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8:30 中国证券报 | |||||||||
创造更清晰的运作环境——析《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王群航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的金融工具已经写
严格规范利于基金稳健运作 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以下方面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了很好的明确: 第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银行必须是托管银行,而且是上述银行的省级以上分行。至于是哪个托管银行,既可以是本托管行,也可以是其它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这就是从资质上对于存款银行进行了限定,对于从原则上保证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资金的安全十分有益。 第二,对于具体业务的操作细节提出了详尽的规范要求,如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时候,应该与存款银行签订书面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利率、期限、金额、账号、对帐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等。为了防止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第三,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利息损失应当在取款当日予以明确。这条规定很好。因为前期市场曾经有过一篇分析文章,对于某只货币市场基金在某一天的突然亏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个推测就与把亏损放在哪一天结算有关。 另外,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规模比例、划款、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等等,征求意见稿都有较多的明确。 相关细则尚有可完善之处 不过,在仔细研读了征求意见稿之后,笔者认为可能还有以下方面的内容需要完善。 首先,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对于具体银行的地域也应该有所限制,即基金公司不能够将资金投资到外地具有托管行资格的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分行。目前,有些基金公司办公地点和注册地在同一个地方,有些是分开的,后者会否出现异地投资银行存款的情况,需要尽早进行明确的限定。 其次,在保证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应允许具体基金进行跨行投资银行存款,以提高持有人的收益。目前,有些托管银行自己不愿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协议存款利率,又不允许自己托管的基金把部分资金存到其它具有托管资格银行。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对于基金持有人利益影响很大,相关基金公司遇到这种情况时,想同托管银行进行谈判,但由于位置不对等,所以很被动。 第三,投资银行存款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业务,今后的相关信息披露也要能够跟得上,让广大投资人了解具体情况,了解相关的风险。 第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十。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有必要进行细化,即对于期限较长的定期存款,如半年期的存款,要有明确的比例限制。也许有的人认为可以提前支取,流动性不成问题。这的确是事实,但如果是提前支取,利率就大不一样了,这个收益上的损失是必须要认真考虑的。 总之,为了进一步拓宽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规范基金公司在投资银行协议存款方面的整个流程,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健康发展,相关方面应该在参照商业银行现有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己业务的特点,从全行业的角度出发,制订出一整套可以切实地、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的交易规则,而不是让各个基金公司各自为阵、单兵作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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