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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是基金扶贫还是竭泽而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42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背后的逻辑如果是为了扶持基金,也是一种竭泽而鱼的思路,伤害中小投资人的利益,换不来竞争失意基金公司的前途

  作者:王群航/文

  监管部门日前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
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就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此,笔者想谈一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征求范围是各基金公司和各基金代销机构,从对象上来看,是向受益的一方征求意见;至于作为付出费用的一方——投资人,他们的想法、感受、意见如何,却没有任何人想起来过问。火车票提价有听证会,医药收费改革有听证会,为什么基金巧立名目的新收费项目却没有?

  从贯彻落实“国九条”的高度来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但是具体到“销售服务费”的增收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程序漏洞损害中小持有人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写道:“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基金,拟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再看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持续收费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认购、申购的数量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标准。”把这两条规定结合起来看,就可以发现,看似合理的、可行的规定其实有很大的“漏洞”。

  第一,已经成立的基金,只能够选择“持续收费”的方式,而且也将采取“持续收费”的方式;第二,基金对大额持有人可以实行费率优惠,而且优惠的幅度理论上可以达到不收费的极限。因此,大额持有人一定会在持有人大会上投赞成票,相关决议也一定会顺利通过。一旦如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持有人只得根据合法、合规的程序规则乖乖地交钱了!

  有的基金公司人士很不以为然地说,不就是不足1%的费用吗,何必大惊小怪的呢?对此,笔者以为,既然是“不足1%的费用”,还不如让利于民。况且,目前基金所管理的财产已经是用千亿元为单位来统计了,对于当前未收“销售服务费”的1000多亿元财产,对于未来基金业大发展之后数千亿元、数万亿元的财产,每年按照不足1%的比例来提取,也将是一笔天文数字。

  收费理由不能成立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做法是禁不起追问的。如果销售基金份额可以收取“销售服务费”,那么市场上一切与销售有关的服务活动是否都可以收取“销售服务费”呢?例如,银行是否可以在销售债券的时候要收取“销售服务费”呢?商场是否可以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也要收取“销售服务费”呢?当前的市场上,敢于收取“服务费”的只有少数豪华的酒店、饭店,基金公司凭什么?

  在基金销售方面,基金公司已经有高比例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收入了,收取“销售服务费”是在重复收费,难道认购费、申购费里就不包含“销售服务费”的成份了?以此类推,今后基金公司还要收取“销售成本费”、“销售加班费”、“销售人员差旅费”,等等。是不是基金公司的人只要一做事情,就可以立个名目收费。

  征求意见稿写道,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用处之一是“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众所周知,基金公司已经在将认购费、申购费中的很大一部分转让给了销售机构,同时还在把管理费的30%左右以“尾随佣金”的方式支付给了销售机构,上述费用应该足够支付销售机构的佣金。并且,基金公司之所以愿意支付上述费用,根本原因在于上述费用的收取额度已经很高,基金公司有很大的让利空间。现在,基金公司要收取“销售服务费”,是否可以降低甚至不收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征求意见稿写道,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用处之二是“支付基金的营销费用”,而这个营销费用是必须专款专用的,“即从某只基金财产中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只能用于该基金的持续销售”。这就更加奇怪了:“销售服务费”是前任投资人支付的,而这个费用是基金公司用于开发后来的投资人,这岂不成了让前者为后者付费。以此类推,将来某基金真要“倒闭”,最后存在的持有人就可以讨回自己已付的“销售服务费”了,相关法规倒是应该明确规定。

  最荒诞的要数把“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客户投诉服务”。客户之所以要投诉,是因为基金公司的相关工作没有做好。客户的不满意,居然还能成为收费的借口,基金公司真应该好好检讨一下自己的行为,这种招数恐怕还是少用为妙。对此,有位基金公司的人士说,客户投诉绝大部分是因为对银行、券商等销售渠道的服务不满意。“理财专家”有如此“精彩的”辩解,笔者无话可说。

  “转换手续费”又是巧立名目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时,除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转换手续费,转换手续费的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转换金额的百分之一”。关于这条规定,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基金转换业务是否能够看成为是赎回业务与申购业务的合成呢?

  如果是这两项业务的合成,则仅收取转换手续费就足够了,而收取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就是不合理的重复收费行为;如果不是这两项业务的合成,则收取转换手续费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既然将其作为两项单独的业务分开办理,并且已经收取了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就不应该再收取转换手续费。

  总之,如果按照现在的这种做法,所谓的转换优惠其实并没有让利于忠实的投资人,巧立名目、逻辑不通的转换手续费,实际上是在对具体收费标准的明降实不降,是对忠实的投资人的欺骗。另外,如果笔者的分析有道理,那么以前多收的“转换手续费”或其他费用是否可以退还给中小投资人(因为大投资人基本上都是免费的)?这可是有错即改、取信于民、提高市场形象的一个好机会。

  在讨论时有个小插曲:一位基金公司的人愤愤不平地说,转换业务增加了基金公司的工作量,因而理所当然要收费。作为基金服务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竟然会有这样的思想境界,那么,笔者真的应该动员持有人干脆赎回基金算了,免得麻烦他们的大驾。

  支持发展还是竭泽而鱼?

  私下讨论中,有位基金从业人员不无得意地开导笔者,这是管理层支持基金行业超常规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在新基金发展很困难,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在日益减少,所以要通过多收费来支持基金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在荒诞。当前,基金业发展确实和以前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困难的还是个别公司。那个“上海某基金公司只剩下17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故事确有其事,但真正的原因是什么?花的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话说回来,即使有困难,凭什么基金业就可以增加收费,难道有困难就该让客户支持,基金业就不能够有淘汰机制?“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上述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说法,是难以起到期望中之效果的。并且,最重要的是,大面积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举措,只会让好的基金公司更好,而对落后的基金公司帮助不大,这样做只会继续扩大基金公司之间的“贫富”差距。基金公司之间的差距主要在于投资管理能力,而这是“销售服务费”所买不来的。

  与农民种地、工人开机器一样,基金公司的职责就是代客理财,为客户创造财富。现在,多数基金公司的理财业绩不如人意已是天下尽人皆知的事实,投资人已经在对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收入颇有微词了。在这样的时候,在大多数基金的绩效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不是想方设法提高投资管理的水平和业绩,而是在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地多向投资人收取费用,这完全就是一种竭泽而鱼的、毁灭基金市场的方法。

  收费的前提是降低其他收费

  虽然写了这么多,但笔者并非是百分之百地反对收取“销售服务费”。笔者认为,“销售服务费”可以收取,但前提条件应该是同比例地降低其他费用的收取比例,如认购费和申购费。同理,有人建议将“销售服务费”中的一部分命名为“注册登记费”来收取,对此笔者也不反对,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如果收取了“注册登记费”,其他的某项费用就要同比例降低。至于注册登记系统是否外包则完全不能够作为收取“注册登记费”的理由。

  总之,笔者认为,第一,除非基金公司真正增加了新的服务项目,否则,就不必再从以往的业务中拎出一个项目来单独收费。因为以往所规定的收费名称,其内涵是很宽泛的,大家不必玩小聪明钻空子。这其实也是基金公司自律行为的一个表现,如果再玩像货币市场基金的久期非得要管理层明文规定是“每天都不能够超过180天”那样的“游戏”就太不自重了;第二,要促进中国基金行业的超常规发展,单靠多给他们金钱,单靠异乎寻常的高薪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基金行业的发展,关键是要靠业绩,这么简单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但要做成功,都很难。

  (作者为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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